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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这两人被终身禁驾!这两条路段事故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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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09: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公安厅交管局统一部署,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持续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
本次重点曝光2021年11月的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多发路段、风险运输企业和终身禁驾人员名单(简称“五大曝光”)。


突出违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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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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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多发点段

2021年11月1日至11月29日终身禁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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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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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过程:
2021年11月4日21时38分许,在庐山市秀峰大道原稽征站路段,杨*毅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撞上陈*贻停放在机动车道内的赣G25G9*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事故致杨*毅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分析情况:
经庐山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当事人杨*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和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陈*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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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过程:

2021年11月6日17时34分许,何*松驶赣GNV25*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共青城市发展大道星程酒店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的由黄*辉驾驶的雅迪二轮摩托车(载王*怡)发生碰撞,事故致王*怡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分析情况:

经共青城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当事人何*松在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黄*辉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雅迪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怡无责任。

交警提示:

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两辆摩托车均未办理登记。九江交警提示,请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车并及时到车管所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上路行驶必须悬挂号牌。

天气越来越冷,两轮车驾驶员朋友们在驾驶过程中需注意寒冷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注意双手保暖,注意路面结冰,注意减速慢行,注意观察环境等。



宣传警示曝光行动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宣传的教育作用、曝光的警示作用、舆论的倒逼作用,努力实现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明显上升、重点人群点对点到达率明显上升,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同时,九江公安交警也将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及时跟踪问题整改,跟进公布最新进展,实现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总目标,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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