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闻网讯(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陈沽玥)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防止口罩、消毒杀菌用品及相关医疗器械和大米、食用油、猪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疫情防控相关商品市场价格行为的公告》,要求市场经营者不得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公告要求市场经营者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自3月18日开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城区大型商超、连锁药店、农贸市场等地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是否有串通涨价、发布虚假信息抬高价格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米面粮油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及口罩、消毒液等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的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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