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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城事] 九江12家基层医疗机构违规典型案例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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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3 11: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与医药服务行为,重拳打击欺诈骗保得行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12月31日,九江市医疗保障局就专项检查及专项治理“回头看”中,发现的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医保违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进行全市通报。警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一、柴桑区新塘乡中心卫生院超范围使用限制用药、分解收费、过度检查案

经查,新塘乡中心卫生院存在超限制用药、分解收费、过度检查及化验等违规行为。根据《九江市柴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给予追回违规基金165998.55元,并对院长约谈的处理。

二、柴桑区城子镇龙江湖村卫生室串换药品案

经查,城子镇龙江湖村卫生室存在串换药品违规行为。根据《九江市柴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追回违规基金1000元,并处两倍罚款2000元,同时对负责人约谈的处理。

三、瑞昌市南阳乡严坂村卫生所套用他人社保卡案

经查,南阳乡严坂村卫生所存在套用他人医保卡进行门诊统筹结算、多收费以及收费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根据《瑞昌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给予追回违规基金4747.87元;其中对套用他人医保卡进行门诊统筹结算的违规费用1169.27元处以五倍罚款计5846.35元;对超标准多收费的违规费用3329.6元处以两倍罚款计6659.2元,同时约谈法人,在全市进行通报的处理。

四、瑞昌市湓城兵马垄社区卫生服务站串换诊疗项目案

经查,湓城兵马垄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纳入门诊统筹结算违规行为。根据《瑞昌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给予追回违规基金3615.46元;并处以五倍罚款18077.3元,同时暂停医保资格,直至整改到位。

五、湖口县大垅乡芦岭村卫生室串换药品案

经查,大垅乡芦岭村卫生室存在串换药品违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湖口县基本医疗保险2020年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给予追回违规基金593元,并处五倍罚款2965元;同时约谈主要负责人的处理。

六、经济开发区永安村卫生所串换药品案

经查,经开区永安村卫生所存在串换药品等违规行为。依据《社会保险法》、《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相关规定,给予追回违规基金1911元,并处以2倍罚款3822元,共计5733元;同时约谈负责人的处理。

七、经开区城西港安置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自设收费项目案

经查,经开区城西港安置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超标准收取治疗费且自立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依据《社会保险法》、《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等相关规定,给予追回违规基金555.25元,并处2倍罚款1110.5元的处理。

八、永修县中心村卫生室串换药品案

经查,永修县中心村卫生室存在分解处方、串换药品等违规行为。根据《永修县门诊统筹定点服务协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追回违规基金480.18元,并处2倍拒付960.36元,同时限期整改的处理。

九、永修县永北村卫生室虚开处方案

经查,永北村卫生室存在虚开处方违规行为。根据《永修县门诊统筹定点服务协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追回违规基金1534元,并处2倍拒付3068元,同时限期整改的处理。

十、共青城苏家垱乡竹林村卫生所伪造处方案

经查,苏家垱乡竹林村卫生室存在伪造处方、药品管理不规范等违规行为。依据《社会保险法》、《共青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等相关规定,给予追回违规基金596.96元,并处2倍罚款1193.92元,同时扣减该医疗机构本年度服务协议考评分5分,限期整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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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共青城苏家垱乡桥浦村卫生室伪造处方案

经查,苏家垱乡桥浦村卫生室存在伪造处方、药品管理不规范等违规行为。依据《社会保险法》、《共青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等相关规定,给予追回违规基金2501元,并行政处罚5002元,同时扣减该医疗机构本年度服务协议考评分5分,限期整改的处理。

十二、共青城泽泉乡关帝庙村卫生室伪造处方案

经查,泽泉乡关帝庙村卫生室存在伪造处方、连日处方、药品管理不规范等违规行为。依据《社会保险法》、《共青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等相关规定,给予追回违规基金2484.94元,并处2倍罚款4969.88元,同时扣减该医疗机构本年度服务协议考评分5分,限期整改的处理。


发表于 2021-1-4 09: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提醒大家:不要忘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于2007年7月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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