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务院、省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更高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江西省《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计划》精神,依据《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18年9月27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18年12月1日施行)规定,现将全市城区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本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暂定五年,从2018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二、禁燃范围: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全区域;柴桑区城区东至沙城工业园与赛阳交界处、西至通江大道、南至杭瑞高速、北至赛城湖岸线以内区域;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永修县、共青城市、德安县、庐山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等县(市)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禁燃种类:全市在上述禁燃范围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特此公告
九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对于“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18年12月1日施行)规定,”通过的地方法规条文我们只有研究如何贯彻执行的份儿,而不具有资格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