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雷某某驾驶电动车撞人后,因公司开会,未作停留驶离现场,后被害人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最终,雷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2018年11月5日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九江临时0R498号江峰牌二轮电动车沿浔阳西路自东向西逆行,当其行驶至瑞昌市国税局门前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九江临时711R8号可人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某头部受伤,后被告人雷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8年11月13日,经瑞昌瑞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瑞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已赔付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223232.1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雷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法官提醒,本案中,雷某某本可以避免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回到本案中,若雷某某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而不是存有侥幸心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行为仅需承担民事责任,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发生事故后,千万不要试图逃避责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履行相应义务,才能最大程度减轻自身责任。
来源:九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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