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着急赶往公司开会,女子驾驶电动车撞人后选择逃逸。日前,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雷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2018年11月5日8时许,雷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瑞昌市国税局门前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头部受伤。因担心开会迟到,雷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管部门认定,雷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雷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且陆续赔付李某经济损失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雷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说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若雷某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而不是存有侥幸心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仅需承担民事责任,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要试图逃避责任,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履行相应义务,才能最大程度减轻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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