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2日下午15时左右,我在九江市浔阳区办事,看到一处没有禁停标志,非机动车道且有警车停放的位置,便将车停于该处,并在车前挡风玻璃处留有联系电话。15时10分,九江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我车辆前挡风玻璃上放置《道路交通违法停车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15时30分左右,我回到车辆停放处,发现该“告知单”,而同时停放的警车却未发现《道路交通违法停车告知单》。在查看该“告知单”内容后于15时37分联系“告知单”上所留九江市城市管理局联系电话进行申辩。九江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证实了其只处罚了我的车辆,对警车未进行处罚,并明确告知不撤销对我的处罚。
我停车的位置周围没有禁停标志,非机动车道,周围停放了多部车辆,且我停车位置亦有警车停放。我停车时未影响交通,留有联系电话,离开时间并不长,且是在见有警车停放,周围未见禁停标志后判断不属于违停区域才决定停放车辆的,我并没有违停的主观故意,九江市城市管理局的处罚明显不合法。且与我车同时停放的警车车上没有任何人员,九江市城市管理局区别对待,只处罚我,不处罚警车,处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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