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小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邹某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其在犯罪后能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周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被告人小周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