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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人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因为是农村人,老人所有山/地等所有财产自始至终都归儿子所有,包括过程中的收益,因为唯一的儿子,自始至终都有偏爱,同时三个女儿也在日常生活中对这个儿子有过一定程度的帮助。但老人现在75岁,儿子不愿意将老人放在家中,将其放到养老院,并要求女儿与其平均分担养老院费用。因为三个女儿也都有儿孙,日常照顾小孩等等,已经无经济来源。三个女儿考虑人伦关系愿意过程中看望老人,并给予老人一定的财力及日常关爱,但针对平均分担养老院费用觉得不合理,请问法律对这块怎么定义,这个费用如何界定,如果需要打官司如何进行,按现有法律打官司的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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