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沈先生向九江论坛反映,他的老婆曹女士于今年1月份在濂溪区一工地做杂工,意外从2楼摔下来后,被送往九江某医院抢救,经医院手术治疗后已出院。沈先生表示,发生此次工伤事故后,用工单位除了支付完医药费后,并不同意再支付术后复查费,让他一家人不知道该如何维权,于是向媒体求助。
农民工向用人单位提出保险赔偿 去年10月,沈先生和曹女士夫妻俩来到濂溪区一项目工地做事,曹女士从事杂工(泥工)工作,每日工资160元,平时每月发放生活费2千元,剩余工资年终结算。“1月12日下午14时许,我和老婆俩人都在工地做事。当时发生意外时,她正在2楼楼梯处清理垃圾,楼梯处没有做防护栏,就意外从高处跌落导致身体多处受伤。”据沈先生反映,事故当天用人单位派车送往医院急救,当天做了脾脏切除手术,经过23天的治疗已于2月初出院,期间产生的2万余的医疗费是由用人单位支付。“之后她就一直在卧床休养,我们也多次向用人单位提出需要再进行复查,但对方还是不愿支付相关费用。”沈先生说道。 记者在沈先生提供的出院记录中看到,入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脾损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及左肾挫裂伤、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医院诊断书中提到,事故当天下午急诊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脾切除术。“老婆目前行走不便,仍在家中休养。”沈先生告诉记者,发生这次意外后,可能不能再从事较重的体力活。 曹女士目前仍未做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沈先生希望用工单位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记者联系到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出现曹女士这种情况确属意外,公司愿意支付报销的保险费2万余元,另再支付曹女士的经济赔偿2万元,共计4万余元。但沈先生认为,这笔费用不足以赔付其老婆的身体伤害。 记者了解到,农民工在工地发生事故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未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农民工在受伤后,在包工头不能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可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或者分包给包工头的建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工伤。另外,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后,应立即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走工伤程序与人身损害赔偿程序的利与弊,以确定诉讼策略。即使私下与包工头或者分包单位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也应先咨询律师,最大利益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截至发稿前,针对曹女士发生的意外事故,沈先生表示,已于近日向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双方仍达不成一致协商意见,将通过法律途径向用人单位追偿。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吴金阳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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