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遇事需冷静,三思而后行。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因停车事宜与保安发生争执,用脚踢伤被害人,致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一行将车辆停放在瑞昌市华天大酒店门口停车位上,后到华天酒店隔壁的洋房一号酒店吃饭,12时50分许,被告人柯某某到华天酒店开车欲离开,因酒店道闸杆没有放行,遂找被害人熊某某(酒店保安)协商,协商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告人柯某某用脚踢熊某某腰部和胸部各一脚并离开。
后酒店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让家属通知被告人接受调查,被告人柯某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到现场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熊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后,依法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来源:瑞昌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