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就法律层面讲:国家还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不能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补课(包括无偿补课、有偿补课、有偿辅导)。 但从行政层面讲:教育部于2015年7月5日出台了文件《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文件中,列出了“六个严禁”: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因此,对于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而言,不管是利用上班时间,还是利用业余时间,即便是《劳动法》规定的、完全由个人自主支配的时间进行有偿补课,都是违反行政法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而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既然目前《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与此直接相关的法律,都没有明确禁止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的行为,那么,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当然就不属于违法的行为。 但作为主管教育的国家教育部,其对教育行业行使行政权,这也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教育部的文件当然对所有的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有约束力,前提是这个文件不能和有关法律相抵触。 大家看看,作为主管的教育部的行政规范和全国人大委员会常委会所做出的《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不是有冲突?按照“小法服从大法的原则”,教育部的法规肯定顶不过《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三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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