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上午9时许,驾驶员刘某驾驶一辆微型面包车来到修水公安交管大队溪口中队办理其本人9月5日10时在修水县溪口集镇与一辆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的轻微交通事故相关业务,当刘某靠近办事窗口时,窗口民警闻到刘某身上散发出一股浓重的酒味,办案民警意识到此人有酒驾的嫌疑,随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显示,刘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43mg/100ml,经调取中队监控录像证实,确认其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刘某整个人懵了,一脸错愕,自己一大早开车来交警中队办事,却被查了个酒驾。经办案民警当场询问后,刘某本人坦诚交代:原来9月5日晚上在家中陪同亲戚饮酒,期间喝了两杯白酒、四瓶啤酒。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隔夜酒”开车也属于酒后驾驶,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最后,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给予行政罚款壹仟伍佰元,并处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B证降级为C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