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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5 22: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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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防法规定:“城市住宅必须建设地下掩蔽所。”专门制定了“抗多灾掩蔽部计划”,规定新建、修建的建筑物里必须建多用途的地下室掩蔽部。因此,美国各地普遍建有民防掩蔽工事,防护设施较齐全。美国城市住宅的60%建有地下室,州以下政府用的“紧急活动中心”已建成5万多个,其他公共掩蔽工程20万余个。从 1961年起,经民防部门认可的适于作一般掩蔽部的地下室有25万余处(可容纳2.38亿人),经改装可作为防辐射掩蔽部的有 11.9万处(可容纳1.2亿人),其中有5.7万处经修建后可作为防原子掩蔽部(可容纳2300万人)。而且美国根据可能遭受打击的程度将民用地下掩蔽部分成“高危险区”、“危险区”和“安置区”三类,并分别规定有不同的抗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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