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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2 日20时21分 ,当事人黄某雷(男,身份证号码:3604211997**33,准驾车型:C1)赣GA2961五星钻豹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在南海路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呼吸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检测,其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49mg/100ml,属酒后驾驶。黄某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等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已依法扣留其机动车及驾驶证。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11月15日17时31分,当事人殷某(女,身份证号:3604291991**46)驾驶赣GX6132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在浔阳东路三厂红绿灯路口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查,殷某不具备轻便摩托车驾驶资格(F证),交警部门依法扣留其机动车,该案还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11月23日10时52分,当事人周某(男,身份证号:3604211996**17)在长虹大道青年路口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处以罚款20元、驾驶证记2分。
11月23日16点03分,当事人王某元(男,身份证号:3604031957**58)在浔阳路红旗岗亭路口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执勤交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30元。
11月15日10时15分,当事人刘某(女,身份证号:3604211980**28)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龙开河新湖中路路口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元。
11月15日10时04分,当事人张某丰(男,身份证号:4211271970**51)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文博大道胜利路与杭州路路口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执勤交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30元。
11月16日10时07分,当事人阮某阳(女,身份证号:3604241982**4X),驾驶非机动车在八里湖大道上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执勤交警依法对其进行警告,并督促其遵守交通规则。
11月19日15时35分,当事人邹某禄(男,身份证号:3624241991**15)驾驶非机动车在九瑞大道逆向行驶,执勤交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元。
11月15日9时50分,当事人佘某(男,身份证号:3604301995**11)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濂溪区庐山大道老干部活动中心逆向行驶,执勤交警依法对其处以50元。
11月22日15时24分,当事人汪某茹(女,身份证号:3604301967**20)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濂溪区庐山大道新五中路段逆向行驶,执勤交警依法对其处以50元。
11月18日17时57分,当事人高某(男,身份证号:3604021983**12)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浔南大道路口逆向行驶,执勤交警依法对其处以50元。
11月22日11时05分,当事人王某初(男,身份证号:3604031955**1X)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庐山大道老干部活动中心闯红灯,执勤交警依法对其处以处罚30元。
11月19日09时55分,当事人杨某义(男,身份证号:3604251972**34)驾驶非机动车在濂溪区庐山大道老干部活动中心闯红灯,执勤交警依法对其处以处罚30元。
11月15日15时30分,当事人陈某(男,身份证号:3604021996**17)在德化东路新中医院路口步行过斑马线时,实施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交警依法对其进行了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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