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6日,江西九江浔阳区。当事人樊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庐峰路与花果园路路口横过斑马线时,与舒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致樊某左胫腓骨骨折、左股骨骨折,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交警调查取证,当事人樊某骑行电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在通过斑马线时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出租车驾驶员舒某无责任。 来源:九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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