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得知我的申诉再审案件材料于元宵节的当天由信访接待中心转交立案庭了,心情舒畅了许多,希望迟到的正义,不会在九江市缺席、不需要到南昌求索、不需要去北京呼唤   2014年都昌发生的冤案,在九江论坛呼喊了八年,最后还是去年9月份九江市纪委给我指明了方向:解铃还须系铃人,合法的申诉平反只有走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页 再审申请书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陈里海,出生于1967年3月24日,民族:汉,出生地:九江市濂溪区,文化程度:高中,在九江市浔阳区开义门宝商行,住址:九江市濂溪区南湖小区西区15栋2-104号。 申诉人因陈里海妨害公务罪一案,对都昌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8日(2015)都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都昌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8日以(2015)都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决本人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申诉人于201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申诉人认为,原判决事实错误,定罪证据不足,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原判决认定“陈里海犯妨害公务罪”这与事实不符,理由是: 1,公安机关以“非法处置被扣财物罪”拘留陈里海后,以“非法经营罪”对陈里海进行逮捕、调查取证、审讯,开庭前一个星期左右都昌县检察院收到陈里海“关于陈里海非法经营罪的辩解函”后,扣以“妨害公务罪”起诉。 庭审前,看守所王继萍所长反复劝导陈里海:只要认罪,坐多久判多久,后面法官吕华东的审判印证了王继萍的口头承诺:4月26日开庭、28下发判决书、5月13日刑满释放。 2,“妨害公务罪”是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陈里海接触的人员不是在依法执行本职职务,而且整个过程中,只是被动应付他们的不当行为,没有言语刺激、没有肢体接触,没有造成非正常后果,包括没有造成堵塞交通,陈里海的所有行为具备“违法阻却性”。 3 ,交警违规开具扣车单后一直避而不见,直至陈里海把车开到鸣山路段一大货车前主动停车,追赶陈里海的不是有执法权的交警人员,而是未着执法服装并且藏匿陈里海行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可疑人员,不符合“妨害公务罪”有关暴力阻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界定。 二,原判决认定:“由都昌县工商局、都昌县文化广播电视局、都昌县国保大队组成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领导小组进行联合执法。”这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一直代表都昌县工商局参与本案的曹东平事后告诉陈里海说:是文管局的人拦截住陈里海货车后,打电话邀请工商局协助查扣陈里海货车。而国保大队詹园鹏是陈里海二次打110依旧不能阻止文管局的强行检查,再拨打市长热线12345后的一个小时后才赶到现场。因此,所谓联合执法只是文管局的某执法人员帮助黄良林打击同行,担心没有执法权而邀请都昌县工商局协助的违法行径,极为无耻的是这些人员越权检查陈里海行驶证、驾驶证的时候,设计藏匿陈里海的行驶证,以便交警可以借口扣车。 在本案中,没有任何印证联合执法的物证。 三,原判决认定:“民警就依法暂扣赣GA7251货车”,这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民警扣车没有收缴陈里海的驾驶证、货车钥匙、没有依法保护被扣押货车,而且任由他人搜查驾驶室物品、计划砸开货车车厢。陈里海出狱的第一天去都昌县交警大队查询被扣车辆的扣押记录,都昌县交警大队没有任何扣车记录,而且开走被扣货车时,中馆派出所没有要求履行任何手续,因此事实是交警没有依法扣押赣GA7251。 四,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里海一直紧闭车门,拒不下车接受检查,造成交通拥堵。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民警将该车的侧面玻璃击破,”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陈里海把车开出都昌县交警大队的时间大概是徬晚6点,到达蔡岭镇是6点半,当时蔡岭到中馆的公路正在大修,道路限速半幅通行,路上车子很少,一辆大货车停在半幅路面上,陈里海主动停车,陈里海近12小时未进饮食,肚饿心慌,民警就砸车抓人的暴行发生在陈里海主动停车后的三分钟内,当时有人喊叫:拿执法记录仪来,把车门砸开!砸车抓人过程有警务通的全程摄像,但是初审法庭没有出示执法视频。 五,在逮捕后,执行公务人员存在强迫认罪行为。 原判决认定:“陈里海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指控事实及证据亦无异议。”这与事实完全不符,事实上,对于执法人员不断实施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陈里海一直在争辩。陈里海在看守所给彭新球写两封信无果后,接着给孟建柱写了一封信、给都昌县红十字会写了遗体捐赠书、给儿子写了遗书后开始绝食抗议,审判当庭陈里海的六个签名有五个是“阵里海”一个是“陈里海”,这一系列证据都是被迫认罪的证明。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四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里海 2021年9月13日 附 证据清单: 一,已有证据 1,原判决书1份 2,冤案全程自述材料1份 3,都昌县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1份 4,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1份 5,詹园鹏欠条1份 6,刑满释放证明书1份 7,违规执法人员执法现场照片若干张 8,被折坏手机 9,私自使用涉案手机证据照片。 二,请求公检法提供的证据 1,都昌县文管局、都昌县工商局、都昌县国安局共同提供联合执法的书面文件。 2 ,都昌县文管局检查陈里海的驾驶证、行驶证的人员提供归还陈里海驾驶证、行驶证的证据。 3,中馆派出所提供砸车抓人的警务通现场视频、被扣车辆和财物放行凭证、将陈里海涉案车辆从鸣山乡开回中馆派出所没有发现陈里海驾驶室内2000元现金的证据。 4,交警大队提供扣车单关联的扣车单底根、罚款扣分电脑记录 5,王继萍提供陈里海交转的信件、遗体捐赠书、遗书。 6,都昌县看守所提供警察暴力执法造成的陈里海右膝盖伤口糜烂的治疗记录 7,都昌县检察院提供陈里海交的关于本案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辩解函 8,吕华东提供初审当庭用“认罪书”替换“拒绝认罪书”、五个陈里海签名“阵里海”庭审文件。 ,通讯部门提供黄良林2014年11月13日07:00-12:00与本案相关人员员的通话记录。 10,都昌县文管局提供国家免费提供给都昌县群众的卫星接收设备的倒卖记录。 11,都昌县部分乡镇工商分局提供因本案引发的都昌县左里工商分局对吴国平罚款2万元的原始单据、都昌县三叉港工商分局对占美宏、周溪工商分局对高建平、徐埠工商分局对袁财强、苏山工商分局对王文雄的罚款原始单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