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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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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4 19:53: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申诉人:丁运洋,男,汉族,庐山市人,身份证号:360427198212022018。手机13479878888

一、被告(被执行人)李龙向原告(刘秋云)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按每月3分利息计算。刘秋云手里有一份借条30万元,并也有房屋买卖合同及3份房款收条合计70万元(分别为:2015年4月1日30万、9月21日5万、9月21日35万元)。法院判决借贷关系及相应的利息,合计本息至归还日止远远多达100万以上。证明起诉借贷法律关系远比物权期待权(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利润翻数倍!然而,为什么刘秋云偏起诉涉案房屋买卖所有权不可,并将合同落款日期倒签订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及捏造假的入住社区居委会《证明》,物权期待权,排出法院执行查封,企图法院归其所有,虚假诉讼多达7起,造成累诉4年申诉人无法执行,证明防害司法秩序及严重侵害第三人(申诉人)合法权益。
    二、既然李龙与刘秋云双方同意以房抵债过户,干嘛还画蛇添足,李龙虚增债务,被告李龙配合原告刘秋云,出具虚假5万元房款收条,看上去买卖逼真。并双方均在公安机关供述,是康润(庐山)律所万律师出馊主意应对诉讼需要。这是真实房屋买卖吗?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吗?且庐山市人民检察院带节奏偏见倾向刘秋云与李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
      三、 2012年夫妻离婚约定涉案房屋权属归属查金姣所有。 证明李龙无处置权。          然而李龙伪造假离婚协议书及伪造星子县民政婚姻登记处公章(涉嫌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擅自一方将涉案房屋欺骗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抵押(担保形式)登记在刘秋云名下,后刘秋云注销了他项权证.抵押权。证明涉案房屋恢复到原点,该房屋回到了查金姣名下。故刘秋云对查金姣个人涉案房屋一直没优先受偿权。并且刘秋云与李龙借贷发生在离婚后。更与查金姣个人及查金姣个人财产(涉案房屋)无关。

       四、发现在当初时间节点上,涉案房屋只有法院唯一债权人(邹阳林)3万元查封。压根没有其他债权人起诉李龙,更没有人申请法院查封涉案房屋。证明能优先受偿的时候,刘秋云又不行使优先权。与此同时,当初刘秋云丈夫找邹阳林在法院执行局调解,刘秋云丈夫同意收购涉案房屋,手里带(拿)了3万元现金,帮李龙代还给邹阳林一案,了结此案,并解除法院查封。而邹阳林要求本息3.5万元,了结此案,并解除除法院查封。双方为了5千元争议,最终调解失败。随际刘秋云丈夫威胁恐吓(释放犯罪动机与虚假诉讼目的),我(刘秋云丈夫)给你(邹阳林)3万元却不要,到时候让你执行一分钱都拿不到,不信等着瞧!如果官司不打赢你,我就是你生的。后刘秋云花重金5万元委托万律师风险代理"维权型”虚假诉讼。证明刘秋云丈夫明知不需要起诉,并且完全可以避面起诉,少走弯路,省心省事,省律师费,省诉讼费,就可以实现刘秋云自已的全部债权或该房屋所有权。且刘秋云掏几万元律师费、诉讼费,也不愿帮李龙多代还5千元。刘秋云这种维权型救济自已的权利之诉,虚假诉讼行为,且个别领导徇私枉法偏见倾向刘秋云这种虚假诉讼是为了救济自已的权利之诉″情有可原″。荒唐可笑!

   五、发现刘秋云虚假诉讼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结果错误:刘秋云提交李龙与查金姣夫妻假的离婚协议给法院庭审当证据使用,误导法院法官误以为涉案房屋约定归李龙所有,致使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适用法律错误,错拍或未厘清将查金姣个人财产享有50%划分开来。其次,造成查金姣在法院唯一债权人(申诉人)未得到查金姣个人名下财产分配优先受偿,证明刘秋云虚假诉讼造成了申诉人损失。同时也证明法院执行程序违法,未查明该房屋权属,拍买前后未通知传票告知房屋共同享有人查金姣。

      然而庐山市人民检察院个别领导徇私枉法偏见倾向本案是伪造证据,部分篡改型,不构虚假诉讼罪。如今公开案情,请专家评论!

      依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刘秋云与李龙串通,通过伪造2015年4月1日《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假的入住涉案房屋的社区证明,向法院诉求其享有对涉案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希望通过物权的优先性来排除丁运洋的合法债权受偿。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2)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刘秋云2016.1.7依据2015年4月1日伪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提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一案,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被法院驳回后〈(2017)赣04民终591号〉,刘秋云向九江中院上诉。2017年7月份,刘秋云依据2015年4月1日伪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又提起案外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刘秋云依据2015年4月1日伪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于9月份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7)赣0483民初761号,法院驳回刘秋云全部诉讼请求,刘秋云又向九江中院上诉,仍然被驳回(2018)赣04民终2128号。刘秋云最开始是以2015年9月21日签订的房屋抵债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起诉,被法院驳回后,又以其和李龙串通依据2015年4月1日伪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提起诉讼,两份合同相互矛盾必有一假,刘秋云竟然明目张胆的依据两份不同的合同起诉企图获得对执行标的的优先权,可见其主观明知且恶性较大,而且刘秋云和李龙串通,依据2015年4月1日伪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发起的虚假诉讼多达5起,且每一次法院都作出了判决,符合《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刘秋云等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应加重处罚。
二、本案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依据《关于审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 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材机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刘秋云和李龙串通,依据2015年4月1日伪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发起虚假诉讼多达5起,企图通过法院对其虚假的物权期待权予以确认,从而排除第三人丁运洋的债权受偿权,并致使丁运洋的债权在长达4年的时间没有被执行,刘秋云与李龙的行为符合该解释第二条第四款,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于上述,申诉人不服庐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庐检一部不立审(2021)Z1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请求贵院重新复查本案。

  此致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丁运洋

                                        2022年3月14日

 楼主| 发表于 2022-3-16 07:50: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疑点一、被告(被执行人)向原告借款30万,并双方约定按3分利息计算。如果刘秋云起诉普通债权,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之诉,时间久,获得的价值远高于房屋买卖合同之诉,价值比例远超2套涉案房屋之多。为什么原告与被告共同利益目的串通,且选择《房屋买卖合同》物权期待权,独吞该房屋,妨害司法秩序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虚假诉讼呢?
疑点二、在当初时间节点上,涉案房屋只有法院唯一债权人(案外人邹阳林)
3万元查封。压根没有其他债权人起诉被告,更没有人申请法院查封该房屋。
证明能优先受偿的时候,原告又不行使优先权。与此同时,证明原告有机会
救济自己的全部债权权利时,且放弃不主张。
疑点三、当初,原告丈夫知晓不需要起诉,完全可以避免诉讼,省律师费及诉讼费,少走弯路,就可以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于是邀请案外人邹阳林在法院执行调解,原告丈夫特意手里带(拿)了3万元,称愿找房款差价3万元出来,收购涉案房屋,即帮被告(被执行人)代还3万元标的款,了结此案,并解除法院查封。而邹阳林要求本息3.5万元,了结此案,并解除法院查封。双方为了5千元争议,最终调解失败。随即原告丈夫威胁恐吓发毒誓,释放犯罪动机及虚假诉讼行为,现在给你(邹阳林案)3万元却不要,到时候让你一分钱都得不到,不信等着瞧!绝对不让你在法院执行分到钱,如果官司不打赢你[邹阳林委托代理人外甥丁运洋(受害人)],我(原告丈夫)就是你生的。后原告与被告串通,且个人掏5万元风险代理律师费及万元诉讼费,救济自己的权利,也不舍得或不愿找房款差价5千元,即帮被告多代还5千元,即3.5万元,了结此案,并解除法院查封。即可以兑现自己的全部债权或涉案房屋所有权。有违常理。最后为什么原告丈夫没有那样做? 证明原告分文都不要帮被告代还钱,就可以排除法院执行查封,实现自己的债权,规避被告合法债务,并超出债权部分差价,返还给被告。及挽救发毒誓诺言。
备注:当初受害人丁运洋还没起诉被告(被执行人),也没申请法院查封涉案房屋。
疑点四,为什么原告等待数月后,后来者受害人(丁运洋)起诉被告,轮候查封涉案房屋,且原告以之前有优先受偿权,丧失优先权,之后而挽救优先权救济自己的权利之诉,以这种超出债权“非法利益”“维权型”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显然原告这种行为不是真正合理合法“维权型”虚假诉讼,且是“恶意”阴谋的虚假诉讼,不应当“情有可原”。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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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18 09:10: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依据刑法307条规定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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