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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面是法院判决书,该判决书承认这笔借货是高利贷。
2.口头约定的民间借贷利息,没有证据佐证时,法院不能支持;3.该判决书可以证明该笔借款为月息百分之五,已超过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息的60%,属于法律规定的高利贷,这是违法行为,彭泽县法院不能加以保护。4.该笔借款并于及时支付了“砍头息”15000元.综上所述该笔民间借贷合同不应获得彭泽县法院的支持,法律不应变相保护高利贷。而法院偏偏要保护,难道没有内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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