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城房)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因素,以正式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由依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
产权调换地点:濂溪区城房安置点。
调换方式:按照征收面积就近套户型的原则(安置房具体户型及面积以房地产测绘部门确权面积为准),实行就近还房安置。
结算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均须计算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还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还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2800元∕平方米购买,超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点房屋市场价格购买。
选择还房安置的被征收户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根据安置还房的面积,结合安置房的户型按照先签协议先交钥匙先选房的原则,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农房)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
以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成新、结构,面积等因素,由依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确定最终货币补偿价格。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
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十里农民公寓安置点。
调换方式:根据被征收人实际情况,可选择依照安置点房屋的实际户型,采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同或就近套户型的原则,按1:1的比例安置还房。但每户还房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360平方米,及人均还房不超过50平方米。安置房具体户型及面积以设计和房地产测绘部门确权面积为准。
结算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均须计算结构差价,土木-砖木结构190元∕平方米、砖木-砖混结构182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还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还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内的部分按28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的按3500元∕平方米购买。
选择还房安置的被征收户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原则上根据还房的面积,结合安置房的户型按照先签协议先交钥匙先选房。
(3)简易房屋按一律不还房安置,按房屋重置评估价格补偿。
(4)未建成达到居住功能的砖混结构房屋(无门窗、内外墙体未粉刷的)按1600元/平方米予以货币补偿,不计算搬迁、临时安置费,也不享受25%的货币补偿奖励。
3.住宅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与补偿计算标准
(1)住宅改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征收原作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使用的,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两年以上,按住宅房屋性质给予征收补偿,仅按照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住宅改商业经营性店面的认定与补偿。征收原住宅房屋已作为商业经营性店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两年以上,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的,对其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根据房屋坐落和实际用途与原性质房屋价值的差额情况按原房屋价值的10-5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房屋临主干道的,一层住改非房屋按原房屋价值的40-50%给予一次性补偿;里弄、小巷(城中村的村头、路口)一层住改非房屋按原房屋价值的10-30%给予一次性补助。住宅一层改商业经营性门店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计算,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改为经营的一律不给予房屋补助,只给予停产停业损失。
4.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补偿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补偿根据其土地用途由房屋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时点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补偿;营业性店面停业损失按30元/平方米·月标准补偿6个月。
5.集体土地上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补偿
集体土地上生产经营性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补偿包括房屋价值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价值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或取得土地成本)。
6.其他补偿
(1)房屋搬迁补助费,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补偿费按照《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若干补偿标准》执行,其中,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元计算,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对选择实物安置还房和选择货币补偿的均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为8元∕月·㎡,还房期限一般为签协议后36个月内还房,超过36个月未还房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日起按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之日起计算起始时间。对住房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房屋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3)装饰、装修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补偿。
(4)房屋附属设施、附属物补偿标准按九江市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
(5)征收住改非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4%(农房按房屋价值的10%)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6)产权调换中,征收人恢复了被征收人原有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的,不予补偿,还房协议约定的新增设施,由被征收人承担费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安装的费用标准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