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 三、老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于6月15日,第三次向市检察院五部李主任求助。该材料我写了四个方面的客观发生的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第一方面,从1954年因庐山修建登山公路建设汽车站的须要,政府动员我家将正街1027号房屋拆迁到庐山小天池重建、重建后的房屋原为1415号(现为小天池路23号),是我回庐山具体操办的。正街1027号房屋是我祖父蔡海珊的遗产,有庐山志《民国》吴宗慈编撰、胡迎建注释,在468页有记载。小天池1415号房屋在庐山房产机构《接代管房屋登记册》以私产进行的登记,业主为我母亲柯贞香。充分证明小天池1415房屋来源清楚、合法的。 第二方面,为了完成母亲生前遗愿,1998年我在法定继承母亲合法遗产的基础上,且保留老屋地下室毛石垟、仅拆除其上部年久失修的木结构、自己第一次投资翻修改造,根据法律规定就是原始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引自中国政法大学李显东教授主编《房地产纠纷法律解决指南第59页》)。与民法典232条之规定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母亲遗产登记是在翻修改造之前。《接代管房屋登记册》附后。 第三方面,从1998年以来,蔡连果连续三年以共垟、共楼梯、你长年不在家等刁难开始,发展到侵权。无奈,2001年4月回庐山下决心在我房屋东垟外侧做混凝土楼梯,在施工过程蔡连果从中作梗,特别是澆灌混凝土时停水停电。经过两个多月的折腾,楼梯和楼上室内装修以及东侧房屋的全部水电都自成系统安装完成。8月14日我和蔡连果说,你原堆放在我东侧房屋有你要用的东西,你就搬出来,房屋我自己管理、大门我就要锁的。14日当天下午蔡连果夫妇俩把原堆放在东侧房屋的东西包括地下室的东西全部都搬出去了。由此也足以说明东西两侧房屋不存在任何瓜葛和纠纷。15日清晨我是第一次锁大门回吉安的。 此后,在11月11日蔡连果亲筆写的《叙庐山记实真相》在其第5页10行,“以紧贴1415号房西侧楼东面垟皮(东侧楼未建西面垟体)东西向长6点7米,南北向宽7点5米(不包括楼上南面伸出阳台和一楼大门的外廊)”。在东侧一楼西南角卫生间西面亦与西侧楼共垟。也就是说西侧楼东面垟皮,是东、西两侧楼明确的分界线。由此更足以证明东、西两侧房屋不存在任何瓜葛和纠纷。 但是,要着重指出的是,蔡连果又节外生枝的问题。后面再说。 第四方面,2002年4月我回到庐山,打开大门惊人发现,我厅堂里隔了条隔断,显然是蔡连果所为,其行为已构成对蔡文斌东侧房屋侵权。有现场拍摄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共2张佐证。 1,从第一张的上下两张照片及中间文字说明,证明蔡连果自1998年从刁难开始,发展到侵权事实。我向云中派出所及其工作单位二建公司反映,经该两单位派员调查并多次与蔡连果协调、令其拆除厅堂里的隔断,折腾了两个多月无果。 2,六月下旬拟向法院起诉,到房产局查阅《接代管房屋登记册》目的是要求出具私产证明,接待我的是房产科罗爱民,他首先否认有此登记册,后又改口说该登记册文化大革命造反派毀了,最后在理屈词穷、罗便带我到田姣蓉局长办公室,其过程就不详述。 3,2003年全山换发新门牌,把小天池原1415号,新编号为小天池路23幢,把东、西两侧房有明确的分界线和独立使用功能,按两个独立单元分别编为01、02单元号。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2003年因“非典”我是八月中旬回庐山的, 发现庐山房产局滥用门牌安装的权利,把01、02两个单元号集中安装在我东侧一个大门上。有2003年8月15日我写给田姣蓉局长的卦号信佐证。 此后,我还多次面见田局长要求纠正门牌安装问题,虽派人到现场几经所谓纠正、都纠而不正。最后竟以地方保护主义的强勢口气说“把东侧大门上的01号和东侧厨房门上的02号都抜下来,让他们自己商量好了再钉,门牌安装就这样流产了”。 再回到上述第三方面,蔡连果又节外生枝的问题 蔡连果在《叙庐山记实真象》第4页倒数第3行,又节外生枝的提出,在拆除老房正屋的同时,“拆除1982年我建的危言耸听的所谓‘前大厅’,并由我自己出点资金重建前过厅,供两栋楼人进出大门”。蔡连果根本就没有向东侧房屋出过一分钱,法律文书已经作出了明确结论的。纯属伪造、虚构事实,妨碍执行,妄图非法控制我东侧一楼大门。理应受到法律追究。 省高院生效判决为迎合、支持蔡连果“并由我自己也出点资重建前过厅,供两幢楼人进出大门”,在判决书第15页第15行确认“东侧房一楼前过厅和卫生间由西侧和东侧两户共同使用,东侧其余部分归蔡文斌。蔡连果应将其占有的东侧其余房屋交还给蔡文斌”。当时我已明确认识到生效判决,在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但考虑到毕竟把东侧房屋判给我了。又因自己年岁已高,所以当时我愿意保留过厅和卫生间共用的申诉权利。 最后判决二又自相矛盾的将东侧房一楼“除”前过厅和卫生间外的其他房间和地下室交付给蔡文斌。审判官对此的司法解释是:因“共用”在法律文书上不好写,待执行官提出来,我们是可以纠正的。后来执行法院提出来说判后答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审判官此时却隨声附和说“判后答疑‘是’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权利人自己的东侧大门,执行到现在头尾七年来权利人进不了自己的大门。这是铁的事实。 我绝不是把执行问题归咎于审判官,只是被执行官钻了空子。 我发贴主题,明确提出,本民事申请执行案,到现在头尾已经七年了,不是没有财产执行,而是原庐山法院执行局张鹏与地方保护主义及被执行人三方串通、人为造成的。 执行局张鹏拒不执行上级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行为义务,具体事实有2021年3月2日因交房在急,拆除非法安装的防盗门,进入室内,惊人发现原交给我没有房门的房间又第二次进行新的侵占,还发现在厅堂木门上贴的告示,告示有三款内容,一是主文;二是联系电话;三是此告示受司法监督。 2019年7月22日恶性事件,不仅是对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的贱踏,更是无视生效判决的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令申请执行人极其愤概。正值省委巡视组在九江,7月25日向省委巡视组举报,巡视组将举报材料转庐山法院处理,庐山法院况院长8月7日约见了我,况首先说,他给巡视组已经作了回复。然后他说,审判官判后答疑是没有法律效力,执行局把三间房和地下室交给你了他就没有错,强制执行是不行的,可以要张鹏做做对方的工作等语。我对院长的话不能苟同。 故于8月8日,我向省高院执行局指挥中心079186366690求助,经过十多天的折腾,最后通过079186366615电话告诉我,你找079186366616,我按照这个电话打过去,接电话的法官问我,你叫什么名字?我说我叫蔡文斌,法官说我曾经接待过你,顿时我想到是在省高院信访服务中心接待我的李法官。李法官把电话交给另一位朱法官接听,朱法官说,你可以给李法官写补充材料,我按照朱法官要求及时给李法官写了补充材料,经过五个多月,其间挂网督办,最后于2020年1月9日我给朱法官打电话,朱在电话里告诉我,经过集体研究确定,张鹏说执行完了,根据你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张鹏没有执行完。我们要经开区法院再执行一次。我理解要经开区法院再执行一次。就是对张鹏两年多的枉法执行作出的明确结论;要经开区法院再执行一次,就是指令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其实不然,具体表现在2021年12月2日经开区法院欧阳局长并未按照院雷处长与其确定的原则交房,当天执行的情况,向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材料是请陈琪处长转交五部的。 我很感激省高院执行局指挥中心座机尾号6616的李法官、朱法官,秉公执法,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好法官。 相关证据如下: 第一方面证据:庐山志选页共2张
第二方面证据:庐山《接代管房屋登记册》1张,庐山区法院调查筆录1张,
第三方面证据:房产局田姣蓉的信共5张,叙庐山纪实真相第5页
第四方面证据:叙庐山纪实真相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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