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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樽清酒斗十千,安全驾驶值万钱。近日瑞昌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因醉酒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2022年4月19日晚,被告人严某某与王某等人在瑞昌市电力路附近某餐馆吃饭并饮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赤乌中路第二小学门前路段时,与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碰撞。民警在出警时发现被告人严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瑞昌市中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鉴定,在送检的严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252.69mg/100ml。瑞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严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后,依法对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瑞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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