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5起施行
第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由地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可以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播喇叭的;
()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响器材产过量的;
第六四条禁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响器材产过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动监测和显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请求设置噪声动监测和显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