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日10时59分许,当事人王水英(女,身份证号:3604281974****4948)驾驶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在浔阳东路与长虹立交桥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 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4日16时57分许,当事人陈凤雷(男,身份证号:3604031977****1232)驾驶共享单车在濂溪大道与木樨路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 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4日17时08分许,当事人李永发(男,身份证号:5323271997****0315)驾驶共享单车在濂溪大道与木樨路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 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4日17时00分许,当事人刘文峰(男,身份证号:3604021994****0013)驾驶共享单车在濂溪大道与木樨路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 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4日16时51分许,当事人邱芳芳(女,身份证号:3604021988****1925)驾驶共享单车在濂溪大道与木樨路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 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4日16时48分许,当事人沈滢(女,身份证号:3604031993****2425)驾驶共享单车在濂溪大道与木樨路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 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4日16时58分许,当事人徐子涵(女,身份证号:3604212006****0064)驾驶共享单车在濂溪大道与木樨路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 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