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明确,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规定的各项设立条件,其中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区市及以下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冠以“江西省”“江西”“赣鄱”等字样,一般不得以举办者的姓名和专用名词冠名。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两年及以上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及学生管理经验(其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职教师一般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及时足额实缴开办资金。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达到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举办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举办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200人,其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其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举办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400人,其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连续2年以上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的等。 培训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妥善解决在职员工劳动关系问题,稳妥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管理办法》要求,培训学校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办学活动,不得开展或者联合举办学制学历教育、文化学科培训、学历考试辅导等非技能类职业培训活动,不得以培训学校名义代理学历提升等不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内的事项。
培训学校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课程、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取得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规则等内容。培训学校应当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如实对学员和社会进行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