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11号)的规定,纳入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范围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二)按照省轻工行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轻字〔2010〕13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
(三)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以下简称赣府厅发〔2010〕29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