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为了提高小区吸引力,开发商在建设阶段将游泳池、健身房、瑜伽房规划在物业用房区域,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大力宣传。东区交付之后,开发商替所有业主做决定,将物业用房擅自承包给第三方经营,且第三方将此作为健身房对外营业(小区大门后),健身房两侧门禁无人看守,个高者可直接跨过,严重影响小区居民封闭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一问住建相关部门,开发商私自处置业主共有物业用房并从中收益,是否合法合规? 二问市监相关部门,匡庐别院小区健身房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行为?如有营业执照,物业用房没有独立产权,且存在噪音扰民的可能性,为何能获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