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龙城国际小区是该县最早的一个成型、全是高层电梯房的商品房高档小区,始建于2010年左右。然而,令人诧异、愤怒的是,就这样一个配套设施齐全的功能型商品小区居然没有物业用房,让该区近千户的全体业主利益严重受损,谁又将为此担责? 龙城国际小区物业是这样一个跟不上节奏的物业,而且是开发商留下的前期物业。年前,在龙城镇及社区的推动下,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近期,业委会就依规走流程解聘驻区10余年的前期物业。但在交接过程中,前期物业说他们现有物业办公点是买租的,说小区根本就没有物业用房。这一消息直接将全体业主惊得目瞪口呆!也就是说现在小区就根本不具备进驻后来物业的基本条件了,只能让小区消防、电梯等废止、停摆而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剥夺了小区几千名业主该有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令人不寒而栗。 经过业委会的查实,也确实证实了小区的确没依法留有物业用房。由此,全体业主有理由怀疑是这前期物业在配合开发商违法违规,严重侵犯了业主利益。其实,早在1999年3月1日颁布实行的《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就有“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需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其收益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的规定。国务院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当中,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即开发商在建小区的时候必须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物业管理用房。所有小区必须配建一定数量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其实是一个统称的概念,物业管理用房实际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管理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等。物业管理用房权属归全体业主共有,不属于开发商所有,未经全体业主同意,不可以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也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配置,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在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具体位置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等。违反上列法规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可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2~5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综上,请彭泽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龙城国际开发企业及前期物业展开查处,责令其立即明确并归还小区合规的物业用房。否则,我们全体业主将坚决依法申诉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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