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妻子育有2子2女,身为退伍军人的刘某,身体康健,晚年生活本幸福美满。2022年12月,刘某不慎摔跤,腿骨骨折,出院后长期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4个子女因老人赡养问题纠纷不断,经过村委会、乡镇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刘某无奈,遂将4子女诉至法院。
德安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与其4子女取得联系,经了解,小儿子长期照顾母亲,父母生病亦由小儿子出钱医治。而且根据当地习俗,赡养老人是儿子的责任,与出嫁的女儿无关。但大儿子则认为,父母养育之恩大过天,无论儿子女儿,均应赡养老人。 审判法官在了解清楚案件情况后,积极组织4子女进行调解,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同时将母亲的赡养问题也一并解决。经过长达3个小时的调解,刘某赡养问题终于达成和解,基于尊重刘某意愿的原则,由四子女共同出资,支付刘某在养老院的费用,刘某妻子则跟随小儿子共同生活,其他3子女向小儿子按月支付养老费用。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社会道德的约束,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乌鸦反哺,羔羊跪乳,动物且然,况于人乎,愿天下老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的晚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来源:德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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