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就业政策,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充分发挥社保补贴促进就业作用,现将做好社保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1.户籍为瑞昌市行政范围内,从事灵活就业,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登记,且个人已足额缴纳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的我市企业改制已置换身份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已脱贫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休前3年,按本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60%给予补贴。
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本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本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须提前去银行激活银行卡功能);
2.《灵活就业证明》;
3.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营业执照》;
4.本人是残疾人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已脱贫人员需要《残疾证》、《低保证》、失地人员身份证明或脱贫人员身份证明。
(三)注意事项(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社会保险中有任一险种是单位参保的,则不是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2.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退休前三年申请,只能是当年补当年,逾期不予受理。
3.符合条件的人员必须先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后再申报补贴,并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4.原已领取社保补贴期满的人员不再享受。
(一)补贴对象
享受人员范围为企业当年度新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工业园区吸纳本省40岁以上劳动力。
1.企业当年度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就业困难人员为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下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2.企业当年度新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工业园区企业当年度新吸纳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1.每人100元/月;
2.申领时限:2023年1月-2023年6月的企业社保补贴请于2023年11月30日前申请。
(三)申请所需材料
1.企业社保补贴申报表;
2.企业社保补贴花名册;
3.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类证明材料。
(四)注意事项
1.申报对象必须是当年度新吸纳的,且在吸纳就业前已做过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吸纳就业后进行了就业登记的人员;
2.审核时申报对象的三险在该企业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3.1名申报对象只能由1户企业申请企业社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办理地址:瑞昌市南环路40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就业创业窗口
联系电话:0792-4811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