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京港高速铁路九江至南昌(柴桑区段)建设项目用地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柴桑区于2023年9月26日收到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土批字〔2023〕8号。
二、征地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等用地。
三、征地范围
(一)四至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详见附件)。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岳师街道(原沙河开发区)兰桥村、毛桥村、天坡村、庐山南路社区部分集体土地,马回岭镇马头村、杨柳村、朝阳村部分集体土地,岷山乡大塘村、分水村、红光村、红峰村等部分集体土地。
(三)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945.6975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按《新建京港高速铁路九江至南昌段建设项目(柴桑区沙河经开区段)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新建京港高速铁路九江至南昌段建设项目(柴桑区马回岭镇段)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新建京港高速铁路九江至南昌段建设项目(柴桑区岷山乡段)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12日。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3年10月27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如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