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豪庭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公开告示 一、九江豪庭业主委员会筹备方案 在甘棠街道办、城市花园社区的指导和协助下,按照《管业管理条例》、《民法典》、《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相关法律法规,九江豪庭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依法依规进行选举九江豪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在充分讨论和协商下现成立以下工作小组: 监督指导组:甘棠街道办工作人员、城市花园社区工作人员、业主龚兆华。 后勤组:吴英、艾瑛;负责一切后勤和资料工作 信息核对组:殷俭、陈丽萍;负责核对投票人信息 投票组:柯芸、欧阳丽华 投票组负责发放选票以及回收选票,选票须为投票人亲自投入密封的投票箱,2023年8月14日起开始投票,每天晚上7点至9点,结束后需立刻封箱盖章将投票箱交给社区保管。拟定投票期为7天,不足票数时投票期继续顺延。 监督指导组,全面监督指导此次业主委员会筹备和选举工作。 请广大业主支持和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以及九江豪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积极参加投票工作,选举出一个属于自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共同为建设美好未来努力。 第三届九江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2023年8月9日 二、《九江豪庭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筹备组成员主持。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7名,候补委员3人。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在7日内选举产生主任1名和副主任2名,办公室主任1名,并明确各自职责并公示。 第二章 业主(代表)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 筹备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业主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资金使用规范》,《工程项目招投票办法》; (三)确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三章 业主(代表)大会 第五条 本次业主(代表)大会采取书面征求方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六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有效送达。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组依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5天。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筹备组主持。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筹备组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一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7人,候补委员为3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委员及候补委员。 第十三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按报名时间顺序当选。 第十四条 选举结果在街道、社区监督下当场公布、公示,所有选票当保留备查。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或者被终止后缺员的,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后仍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指导规则(试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规定组建换届小组,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 业主(代表)大会换届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终止,交接完后解散并接受离职审计。 第十九条 本选举办法中的业主,是指本小区不动产权所有人、不动产权共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地方(省,市)法律法规相冲突,按国家级法律执行(优先级)。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不冲突时,双向遵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选举办法由新一届第一次业主大会通过后执行。 2023年8月9日
三、关于《业主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等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经业主大会筹备组草拟,现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草案)》、《业委会章程(草案)》予以公示,时间自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13日止共5天。筹备组于上述时间的晚上7点至9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委会办公室受理业主的咨询,并接收书面意见。 为能更广泛的听取业主意见,筹备组还在各单元大厅公示栏边上、 各单元长在各单元群、《业委会七人群》、《业主之家群》、《九江豪庭业主群(人本物业服务群)》、《豪庭业委会+热心人士群》、《豪庭业委会公众号》等多处进行了公示的方式将《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告知全体业主及不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征求其书面意见。 联系人:吴英 联系电话:139 7928 8338 特此公示 附件:1.《管理规约(草案)》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草案)》 4.《业委会章程(草案)》 九江豪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2023年8月9日 四、候选人名单公示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2.gif 五、《九江豪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九江豪庭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本规约向九江市浔阳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示。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业主是依法取得本小区单位物业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业主代表的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五)得到与所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相符的服务; (六)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管理规约; (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与相关利益不当接触的或从事有关联工作的,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散播谣言、恶意诋毁业委会及业委会成员,有违法、犯罪前科的,扰乱业委会正常工作、会议的,恶意对业委会上访,闹访,滋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以及其他政府单位的,不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不遵守相关规定程序蛊惑不明真相业主制造群体事件随意发动投票)有以上行为被业委会书面确认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共同管理权: 1、不得担任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 2、对业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有恶意造谣,诋毁,损害名誉的,恐吓的,涉及违法、犯罪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业委会有权拒绝接待无理取闹的业主,也可拒绝非业委会职权和义务范围之内的事情。 第三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六条 本小区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九江豪庭小区 座落位置:九江市浔阳区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商铺; 建筑面积:50320.63平方米 第七条、本小区管理区:滨江路921号 第八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 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小区绿地、文化体育设施、安 全防范智能系统等。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将查验结果报送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九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还可向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收取一次性修复补偿服务费,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四)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五)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七)违法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八)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九)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九江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向九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合理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为保证其他业主的正常休息,本小区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工作日8:00-17:30(其中中午12:30 -14:00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施工),节假日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施工。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并恢复原状,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业主依法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八条 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下列约定: (一)如需安装防盗窗、网,安装施工前须将防盗窗、网规格款式报物业审核备案,保证小区防盗窗、网风格统一、美观。 (二)晒衣架安装应当不影响相邻业主; (三)其他附着物安装应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 (四)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应不影响整体美观,安装前应当报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备案,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位置安装; (五)封闭阳台应当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并事先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六)不得在户内玻璃窗、玻璃门上张贴广告类的标识、企业铭牌等; (七)在有排他性使用的特定公共区域,如露台、绿地、私家停车库、屋顶、楼道等处禁止开挖沟渠、绿地硬质化、挖掘地下车库室、水池、占用楼道等。 (八) 业主在室内进行的工作和活动行为不能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电信、宽带、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管线。 第二十一条 业主在使用电梯、扶梯时,应遵守本小区管理区域电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2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中型客车(固定接送车及特殊情况除外)以及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小区管理区域; (二)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使,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笛、练车等行为; (三)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 带等场地停放,如劝阻无效3次,将限制车辆进入小区; (四)实施车辆停放收费的,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停车收费制度,业主须缴纳停车占道费,业委会设立专有独立对公账户收费,安装智能道闸系统并由业委会管理道闸收费系统,小区内车辆停放管理由物业负责,停车管理费由物业服务合同具体约定,如收取停车管理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则无效; (五)禁止在公共停车位上擅自安装地锁等装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以防发出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六)非机动车辆(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区域,禁止乱停乱放,物业有劝阻、锁车、拉走、适当处罚的权利; (七)业主因停车问题纠纷的,业主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权,但不得采取堵门,堵路等不当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者转租,不得将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书面责令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业主饲养宠物的,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 (一)严格执行有证养犬制度,禁止无证养犬。 (二)养犬的业主必须在物业备案,必须将养狗证及疫苗注射证明复印件交 物业备案存档。物业要跟养犬业主及时办理备案事宜并定期将小区养犬情况通报业委会。 (三)按防疫部门的要求定期给宠物注射相关疫苗。 (四)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五)进入公共场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防伤及他人。 (六)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七)不得饲养藏獒、狼狗等性情暴戾的动物; (八)不得影响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 第二十五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 商铺的承租及经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商铺承租人及经营聘用人员应在物业进行备案; (二)商铺承租人及经营聘用人员均应提供无犯罪证明; (三)商铺承租人及经营聘用人员均应服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及业委会的管理; (四)商铺承租人应负责商铺前的卫生; (五)经营活动时间原则在8:00-21:00,餐饮、生活等特殊行业经业委会审批后可以提前或延后。8:00前及20:00后的经营活动不得产生噪音、不得对外播放音乐及大声喧哗。 第六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交存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上业主同意。业主分户账户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 权益。 第二十九条 非因相关业主使用物业不当造成相邻业主物业受损,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事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对他人所有部分造成损害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要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七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以告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 (三)受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陌生人进行检查,包括证件出示、登记询问等,建立、健全并公示物业卡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陌生人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五条 本小区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具体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费用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后,均应积极履行义务,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出租物业时,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能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以向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书面提出,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协调不成的,业主有权通过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或者按照户数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利用物业经营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为全体业主共有,并需公开帐目。所得经营性收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的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四)其他。 上述收益的分配比例及经营成本的核定由业主(代表)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3个月; (二)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提前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为续聘或者公开招投标,具体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结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体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标准,并在业主(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选聘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 (二)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及标准;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统计表决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形成业主(代表)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广大业主利益出发,依照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和合同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确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其限期召开。经街道办事处督促后,仍未组织召开的,在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街道组织成立由业主和社区代表组成的筹备组,按照规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确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代表)大会应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在确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述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临时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物业服务费用。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受聘从事本小区日常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或在本小区从事超出合同范围行为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员工侵害本小区业主私人利益或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要责令其纠正,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发生重大失职、过错,以致社区业主公共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由业主委 员会按本公约及相关规定程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违约金或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约公示7天,无异议后待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如对本公约有异议,请于7日内实名书面向九江城市花园社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13979288338 九江豪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筹小 2023年8月6日 六、《九江豪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省、市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 业主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产权证数量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及产权证即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地下车位(地下室)、商铺(摊位)等非住宅性质的特定空间不计入业主的投票权数。 第三条 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筹备组工作人员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微信、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核实。 第三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四条 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由筹备组依法召集,由筹备组组长主持。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室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告知业主(小区业主微信群、宣传栏挂横幅、楼栋单元公告栏粘贴告知书等方式)。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室应当同时告知九江豪庭社区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业主本人未亲自到会,且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 第七条 (临时)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等形式召开,由业 主委员会办公室记录,最后形成决议并做会议纪要和存档 ,该决议在3天之内,办公室必须在小区的公告栏等多处地方公告。 第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协商,业委会主任拟定。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办公室另行书面通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1)正式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一半时、候补委员不足时; (2)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 (3)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 (4)距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 (5)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6)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时递交业委会和居委会请求时; (7)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8)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9)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代表)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章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第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业主代表大会可代表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等同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法律效力相同。 (1)业主代表的产生由本小区以单元为单位推选每单元1名业主为本单元业主代表,也可以每栋推选1-2名为本栋业主代表,业委会依据小区管理规约审核 后在本单元(栋)公示3天后正式成为本单元(栋)业主代表; (2)业主代表代表本单元(栋)业主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代表表决权和投票权; (3)业主(代表)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业主(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业主投票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业主(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业主投票通过。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或授权业委会执行: (1)依法依规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依法依规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3)依法依规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4)依法依规改变或撒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5)依法依规决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的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6)依法依规法律、法规或业委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3)拟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3)决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续筹事宜(具体执行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5)法律、法规或者业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业主的投票由业主代表监票和计票,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小区范围内及时公告。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处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刻制一枚,并到相关的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六条 上述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业委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业委会印章由业委会办公室主任保管和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意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办公室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办公室处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效力 第十八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公示7天,如无意义待业主大会投票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文件相抵触,否则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 如对本公约有异议,请于7日内实名书面向城市花园社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反映。 联系电话:13979288338 九江豪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2023年8月5日 七《九江豪庭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坚持服务业主、节俭办事的宗旨,防止因权力集中缺失监督、滋生腐败及滥用职权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九江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财务收入范围 1、公共设施、公产、共产、设备、场所的租赁费; 2、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费、门面租金、小区地面停车占道费等; 3、《业主管理公约》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财务费用开支范围 1、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和业委会会议费用; 2、小区物业招标费用,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等费用; 3、小区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取证等费用; 4、业委会日常办公费用,包括交通费用、差旅补助、宣传费和工作人员费用等; 5、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计划内的维护、维修费用; 6、其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开支。 第三条 账目管理 1、业委会指定财务专委(业委会主任担任或委托副主任)。 2、财务专委负责财务开支审批工作;会计负责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出纳负责银行存款、发票、收据管理、做银行账日记账,负责报销差旅费、支付其他开支工作; 3、支出票据必须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证明人、财务专委签字,做到手续齐全。 4、所有财务收支账目由会计或负责财务工作的业委会成员保管登记,账目须每季度公布一次,其他人员不得经手保管和干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账目保管人更换的,须经业委会3人以上监督下进行交接。 5、账目定期(按自然月度)结账、做财务收支报告。 第四条 资金管理 1、业委会在银行开设专门对公账户,由专人(出纳)负责银行收款与转账。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保管、私存业委会的资金。除业委会共同议定的款项外,业委会资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 2、更换出纳,要在业委会3人以上监督下实行,离任审计后方可交接。 4、经费支付:须经业委会主任(或指定副主任)签字认可,由出纳确认后转账给当事人,同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5、业委会主任或出纳因故不再在业委会任职时,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财务资料移交给业委会指定的其他成员,移交时须同时有三人参加:即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并制作移交清单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条 财务费用的开支 1、业委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向年度业主(代表)大会作报告,并于年度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账目在小区内公示,接受业主的实名书面质询。 2、每年业委会根据上期财务开支情况,预期本年度将要发生的费用,制定本期财务费用开支计划。财务费用开支计划可适当留有余地,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额的正负10%以内进行调整,并定期公布调整后的费用开支计划,接受业主监督;超出年度预算额正负10%的支出,可作为年度预算灵活调整项,经业委会审核通过后执行,并公布接受业主监督;日常办公费用列入财务预算。 3、 在小区维修基金保养期结束后,每年初根据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实际状况,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制定维修计划并公示。 4、业委会若有支出或收入,必须每季度将经费收支账目在小区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实名书面质询。 第六条 支出审批权限 : 业委会主任、副主任负责业委会资金管理,对资金的安全使用负责 。
(一)小区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各项维护、建设开支及会议经费在单项开出5000 元 (含5000元)以内的由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单项开支 5000元至3万元(含)上需经业委会委员半数以上人员讨论表决通过,单项开支3万元至6万元的支出费用需报社区报备后方可使用 ,超过6万元以上的则需递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使用(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购置日常办公设备,事先需经业委会讨论,二分之一以上业委会委员同意后由业委会主任交办 ;
(三)其它包括业委会人员、单元长津贴支出,实行定岗定薪,特殊情况一事一议,须经业委会过半通过,在财务预算中列支 ;
(四)单项开支5000元以上的都需要形成会议记录并交业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非日常开支,如会议费、物业招标费、维权费、财务审计费、公共设施工程设备维修费等相关支出以及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或组织本小区文化娱乐活动而产生的必要开销等专项支出,由业委会会议事前一事一议,按会议的决定审批,决定后应事前公示3天 。 第七条 监督与异议处理 1.本小区任何业主均有权对业委会的账目进行预约查询,分管的委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财务工作。 2.本小区业主对任何一项支出存有程序上的异议,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3.每年开展一次资金审计工作,工作经费在公共收益中列支并公示30天。 第八条 违规的处理 1、业委会委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经业委会委员会议研究(过半数以上同意),终止其业委会委员资格。因个人失职行为造成损失及属业主公产共产流失的,由个人完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2、若业委会主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对某项目支出的合法性进行公示,超过一半业主对该项经费的使用持否决意见,则该项支出不合法,业委会应承当相应责任。 3、业委会财人员不按规定移交或贪污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执行日期 本制度由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在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修改,需经业主大会修改通过后执行。 2023年8月5日
八、《九江豪庭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九江豪庭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九江豪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 第四条 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五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业主可自荐或向业主(代表)大会推荐委员候选人。推荐者应向大会介绍委员候选人的情况。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符合委员条件并且愿意竞选委员的,可直接向大会提交自荐书。 第五条 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的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经业委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按顺序补任为正式委员。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物业费;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无恶意散播不实言论诋毁和破坏业委会组织形象的; (八)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第七条 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委会会议书面确认,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无故缺席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向业委会以文字形式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三次推诿或不能完成业委会会议决定后交办的工作的; (八)不遵守业委会会议制度的,扰乱正常会议秩序的; (九)滥用职权的,与利益关系不当接触的,兼任所辖区域物业企业工作的; (十)散播不实言论诋毁和破坏业委会组织形象被书面核实的; (十一)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九条 解除业委会委员资格的程序 (一)有第八条当中规定的其中一项的,业主委员会必须及时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业委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十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账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如拒绝交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委员非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职权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办公室主任1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业主(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商议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年度服务计划;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征集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满意度。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日两个月前,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以及业主满意度向业主(代表)大会提出报告,该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编制小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提请业主(代表)大会表决提出建议; (七)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八)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九)依具体情况协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 (十)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领导业委会一切工作; (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执行; (四)签署业主委员会会议批准的重要文件; (五)行使业主委员会代表人职权; (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业委会筹备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代表)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 (二)保管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各种文件; (三)负责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服务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待查阅上述信息的业主; (四)保管业委会公章。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月月末召开一次,有2名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由业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可以请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及财物移交新一届业务委员会委员,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业委会公章的使用,须经过业委会委员主任同意,印章保管人应登记用印登记表。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聘用物业服务公司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以第三方招投标形式或自行邀标选择住建部门开具信用证明的物业服务公司,过程和程序依照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为准,任何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否则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应当在确定选择物业服务公司的因素(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如招标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服务公司不能满足条件的,招标委员会可以协议方式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过程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如协商不成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代表业主以全体业主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四)物业服务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服务公司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服务资料移交业委会; (七)个别业主、物业服务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八)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小区公共收益经费中支出。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可以从下列几部分中列支: (一)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中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 (二)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三)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四)聘请会计师、律师、工作人员等支出的费用; (五)业主(代表)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业委会应当遵守《九江豪庭业委会财务管理办法》;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不得超出国家、地方有关业委会法律、法规之外,否则无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业委会筹备组在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202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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