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维护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市住建局重新修订并印发了《九江市中心城区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新建物业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标准。开发建设单位新建的物业(留作自用且独立成栋的除外)均应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交存保修金。首期保修金具体交存标准为多层(含低层和多层,即层数为六层及以下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为30元/㎡;高层(含中高层、高层和超高层,即层数为七层及以上且建筑高度大于24m)为35元/㎡。 《办法》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或撤销预售资金监管手续前,一次性交存或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一次性转存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否则,不予办理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或撤销预售资金监管。开发建设单位未被行业管理部门因物业质量或资金风险等不良信誉问题下达整改、督办的,可以银行保函方式交存或提供市住建局认可的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保单,取得保修金交存证明。保函、保险数额应与应交存的保修金数额一致,且保函、保险有效期应与所承保物业相关专项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一致。 《办法》明确了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使用和不可使用范围、使用流程和申报责任主体。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建设单位经属地住建部门督办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保修金。由属地住建部门为主体或组织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为主体,向市住建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承担维修的单位,应当编制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报市住建局备案后组织维修。实施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应合理控制维修成本,完成维修后,填写物业维修工程费用清单,提交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和工程结算,并由保修金使用申请人签章确认。结算费用应当同时提交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 此外,市住建局还将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和履行保修责任情况纳入开发建设单位信用管理。保修金全部退还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依约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文瑰婷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张新红) 来源:九江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