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jiang 发表于 2023-10-18 09:59:50

【已回复】应依法处置永修县养兔合作社及周边的大量违法建筑

      永修县巨丰养兔专业合作社位于艾城镇杨家岭,所占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因此土地建筑物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的范畴进行管理。该合作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土地用于养殖(属农用地的范畴),存在大量违法建筑。而且周边也另有搭建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且规定农用地包括养殖。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土地管理法的第六章还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建设用地的建设应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永修县巨丰养兔专业合作社改变了土地用途,且建筑物没有履行报批手续,自然是违法建筑。简而言之,建筑物在建设用地之上,却没有建设手续,应予拆除。      之前,已有人投诉举报这一问题。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艾城镇人民政府分别作了回复,以该合作社与土地产权方签定过租赁合同为由认定不存在违章搭建。我们则坚持认为违章搭建与租赁行为是两码事情,不能混为一谈,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艾城镇人民政府的回复没有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建设用地之上没有建设手续就是违建,任何自圆其说都无法改变铁一般的事实。
    备注:实景图及卫星图的红框标注为违章建筑

永修县 发表于 2023-11-6 10:23:35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
一、情况核实
永修县巨丰养兔专业合作社位于永修县艾城镇杨家岭,土地分别为杨家岭铁路段和七二四矿所有,绝大多数为铁路段属地,该地为七二四矿租赁给巨丰养兔合作社的,并于2014年5月份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同意巨丰养兔专业合作社可以因生产需求建设兔舍。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合作社负责人熊强与七二四矿土地承租者刘明于2014年5月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时限至2018年4月截止,合同租金为每年3500元,合同明确同意熊强建设兔舍。后因租金欠费造成民事合同纠纷。
三、问题的处理情况
艾城镇人民政府已多次协调,并将情况反馈杨家岭铁路段,铁路段现已对熊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刘明与熊强已签订调解合同,拖欠的租赁费用将于2024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下一步,我县将继续关注群众述求,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关切事宜。

吴西海 发表于 2023-10-20 06:25:40

这个不就是个茅棚猪圈吗,如此举报,什么意思。
大家都不养猪了,钱多买贵肉吃吗?

changjiang 发表于 2023-10-20 10:38:35

感谢楼上网友的关注,这个实景图不光有猪棚,后面高点的2层住宅也是搭建的。事实上,还有大面积的搭建,限于拍摄角度的限制,这个实景图只拍摄到其中一隅。我们不反对养殖,但应该注意科学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否则国家的规划工作将失去意义。

草根 发表于 2023-10-23 17:24:48

永修县巨丰养兔专业合作社的附近就是超大型化工厂,确实不应该在这一带审批养殖企业

changjiang 发表于 2023-10-24 16:31:31

附近是星火化工厂

changjiang 发表于 2023-10-25 16:18:54

曾几何时,永修县巨丰养兔专业合作社也算是当地打造扶植的明星企业,占用周边土地不断扩建,可现如今时过境迁,一地鸡毛。

运动 发表于 2023-10-25 22:32:05

这里有很严重的属地问题!
永修县巨丰养兔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性质是租地经营还是划拨地经营,文中所指的‘违章建筑’又属于谁的?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大型的养殖基地都必须要有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养兔以及养猪都会有大量的排泄物需要处理,这里面是否有环保要求。

运动 发表于 2023-10-25 22:49:23

网上搜索了一下,文中所指的属地实际上属于七二四矿, 将原杨家岭老搬运站外租给了养殖户

艾城镇人民政府 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
看到您反映的“永修县巨丰养兔专业合作社违章搭建大量建筑”,我们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工作小组,对您反映的此处情况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永修县巨丰养兔专业合作社位于永修县艾城镇杨家岭,您反映的用地范围,是七二四矿租赁给巨丰养兔合作社的,并于2014年5月份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甲方是七二四矿,具有对该地块的使用权(有土地证,属建设用地),属于出租方,乙方是养殖户。经调查走访了解到,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责任时,对于资金费用产生了纠纷,巨丰合作社存在租金欠费情形,没有及时履行合同责任。并不存在违章建筑的问题。下步,我们也将采取多种途径,对双方在租金方面产生的纠纷进行协调,以维护双方利益。再次感谢您的关注,谢谢!
回复时间2023-09-20 19:48:11

changjiang 发表于 2023-10-26 08:20:17

呵呵,既然楼上网友找出了艾城镇人民政府之前的官方回复,我想就这个问题再作几点说明:
1.租赁合同为艾城镇人民政府强拆建设所致。在不同意租赁土地给永修县巨丰养兔专业合作社的情况下,2014年在艾城镇人民政府时任领导的安排下,强拆七二四矿围墙,强占土地进行兔棚和相关房屋建设。事已至此,只能在艾城镇人民政府主持下,与该合作社签定租赁合同,合同期限四年,2018年结束。关于这一情况是否属实,也可请纪委的同志介入调查。
2.名为租赁,实为强占。该合作社只在签定合同的那一天支付了第一年租金,之后便拒付租金。该合作社熊姓负责人说租金的事情找政府,跟他没关系,他也从来没有支付过租金(第一年的租金形式上为艾城镇郭东村委会垫付)。因此可以看出,该合作社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要支付租金,只是为了强占土地。在2018年合同到期,该合作社既没有根据合同条款将土地恢复原状,也没有交回土地,而是继续强占使用。
3.该合作社现在的使用范围已超出租赁合同规定的范围。
4.建设用地之上没有建设手续,不符合法律底线。说一千,道一万,最重要的就是这一点,这也是我们提出应拆除违法建筑的理由。
最后,非常感谢您的关注。

运动 发表于 2023-10-26 09:50:42

个人觉得此事情应该由承租方具体解决

补充内容 (2023-11-7 06:41):
出租方既然将场地外租了,只要是不违反出租方规定,承租方就不用担心。
页: [1] 2 3
查看完整版本: 【已回复】应依法处置永修县养兔合作社及周边的大量违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