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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对法院 提出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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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3 11: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对法院提出几点意见:
1、要允许进行录音录像,公开审理的案件都不能接受群众监督,如何保障公平正义,还要让审判和司法警察等人员习惯在摄像头下进行司法。
2、要允许复制庭审录像,现在的规定是可以誊录,但是很多法院不允许复制。他们认为誊录就是古时候抄录的意思,当代无解。
3、要极大地加大对法院人员枉法裁判执行的惩处力度,加大违法违规成本。含律师
4、要对涉及社区村的司法规定加以明确,让基层组织依照规定去审批支持居民诉讼。
5、要严格各项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规定,比如出具立案回执、证明等材料接收回执。现在的法院这方面太差了。
6、法院的投诉窗口要更加阳光、公正。感觉法院对待投诉有点爱理不理,法官的违法违规得不到及时的惩处。投诉到全国的平台也好久没有回信。
7、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履行调查取证的义务,掌握必要的证据。但是从来没听说过法院会去主动跑、主动帮当事人找证据。可能除非大案要案吧。有句话不是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吗?现在的一些法官,就算是家门口他们上下班都看得到的本地实景,都不会去履行所谓的调查取证义务。
8、法院一些工作人员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与“为人民服务”恐怕格格不入了吧?法院如果有颜色,那应该是洁白、高雅的颜色。

发表于 2023-8-25 10: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法院是当权部门的权利象征
 楼主| 发表于 2023-8-23 15: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发表于 2023-8-23 16: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可笑之极
 楼主| 发表于 2023-8-23 16: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听到这个感觉还是很有希望:坚持人民至上、发展为民,加快建设富裕美丽文明和谐幸福的美好家园。

这楼要说的是,一个诉讼朋友讨论道:买房子、住下来,一路都感觉到开发商、物业公司下了套。说不懂的人真可怜,只会被欺负。我想说,这里的问题,需要官方主动作为,需要主动去管理,给这些不懂的普通一个美好家园!
 楼主| 发表于 2023-8-23 17: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网上很多言论说,要铲除物业,废除物业,或许真的是民心所向,这个比例如果能够发起全国公投,个人估计同意的能过半。物业问题,是房地产恢复的障碍。原来房价看涨,物业问题大家还能强忍,现在呢?更怕了。
发表于 2023-8-24 09:56: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 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同步保存在服务器或者刻录成光盘,并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完整性校验值签字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确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危害法庭安全、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录制,以及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存储、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庭审录音录像涉及的相关技术保障、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楼主| 发表于 2023-8-25 10: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经法院允许”,这句话也出现在很多的规定之中。具体如何才能允许、如何才被禁止,这个不是透明的,不透明就可能造成不公正公平。建议需要深化法院改革。
 楼主| 发表于 2023-8-25 11: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投诉后快一个月了,还没有任何回复,再去法院的新房中心,那个人慢悠悠说,要不然你去找某姓的女法官吧,她管新房。我们跑去服务大厅,打了约一个多小时电话,这个电话转那个电话,要不就是打通了没人接,未果。今天再打,未果。
 楼主| 发表于 2023-8-25 11: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基层法院,一个民事简易程序审了9个月才下判决。就散你转了普通的,也要6个月内,再特殊点,要院长批准继续延长,你们转的时候也不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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