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车街车辆自由通行的允诺和原状受民法保护吗?
据业主反映,濂溪区九江万达项目属于住宅加商业配套项目,因此必须正视商业配套的现实存在,保障商业配套的合法权益。商业配套是用来经营的,商铺经营需要车流、人流,需要通行便利化。作为商业地产公司,万达公司也深知,车流、人流对于商铺价值的重要性。
因通车街街道深邃悠长,消费者难以或不愿步行抵达。为消除业主顾虑、更好地销售商铺,九江万达公司在销售商铺时,通过沙盘、宣传单页、销售人员承诺,社会车辆可在通车街自由通行,保障客流便利通达,实现商业街较好经营之目的。便捷的交通对于充分发挥商铺效用至关重要,业主基于此才购买商铺。
开发商也信守承诺,在2018年办理商铺交房手续时,修建了四车道道路,还按照行车道路标准画出中间线。在交付后较长时间里,通车街没有任何岗亭栏杆阻碍,车辆可以自由便利通行。2016年之前进驻的物业公司也承认这一事实。
根据《物权法》,九江万达开发商对红线之内的街道允诺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属于有权处分、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发商关于社会车辆可在通车街自由通行的允诺,明确具体,且对商铺的买卖具有关键作用,这种允诺即便没有写入商铺买卖合同,也依法自动纳入合同,受法律保护。就如开发商允诺万达金街步行街不能通车一样,都属于有权处分的合法行为,都应受到存续保护。显然,开发商对于通车街车辆自由通行的允诺和交付时车辆可自由通行的原状受民法保护。
二、住建局处理投诉时要不要认可民法保护的权益?
显然,通车街没有任何阻碍、车辆可自由便利通行的状态,属于法律规定的商铺买受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预期利益所在,依法应受到存续保护。业主想问,濂溪区住建局在处理通车街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投诉处理中,是依据涉诉方的关系权势作出判断,还是基于涉诉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如果是后者,那么,根据行政机关应当守法的规定,濂溪区住建局理应认可民法所保护的此项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物业公司自愿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排除业主主要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车街业主有权要求设置使用岗亭栏杆的物业公司、九江万达开发商任意一方或共同排除妨害、拆除岗亭栏杆、恢复原状。濂溪区住建局理应依法支持业主诉求,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害、拆除岗亭栏杆、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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