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9 发表于 2021-5-6 14:21:12

濂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人员,我且问你,作为主管机关,公务员,你们比谁都清楚,新民法典出台,物业的停车费要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物业强建栏杆数年收的巨额停车费也得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物业所有,物业只是帮业主管理而已。九江万达全体业主决定请注册会计师查账,数年来的巨额停车费去哪了?九江万达金街通车街业主请求上级机关介入调查,还路于民,还路于市场。

389 发表于 2021-5-7 09:48:06

2021年4月23日刊登在“掌中九江”的《万达华府物业这波操作,广宁金街商户愤愤不平!》的报道,引起较大关注。据该报道,非法岗亭栏杆严重破坏了通车街营商环境,经业主多年投诉,仍未拆除,这究竟是为什么?

389 发表于 2021-5-7 09:49:22

一、通车街车辆自由通行的允诺和原状受民法保护吗?
据业主反映,濂溪区九江万达项目属于住宅加商业配套项目,因此必须正视商业配套的现实存在,保障商业配套的合法权益。商业配套是用来经营的,商铺经营需要车流、人流,需要通行便利化。作为商业地产公司,万达公司也深知,车流、人流对于商铺价值的重要性。
因通车街街道深邃悠长,消费者难以或不愿步行抵达。为消除业主顾虑、更好地销售商铺,九江万达公司在销售商铺时,通过沙盘、宣传单页、销售人员承诺,社会车辆可在通车街自由通行,保障客流便利通达,实现商业街较好经营之目的。便捷的交通对于充分发挥商铺效用至关重要,业主基于此才购买商铺。
开发商也信守承诺,在2018年办理商铺交房手续时,修建了四车道道路,还按照行车道路标准画出中间线。在交付后较长时间里,通车街没有任何岗亭栏杆阻碍,车辆可以自由便利通行。2016年之前进驻的物业公司也承认这一事实。
根据《物权法》,九江万达开发商对红线之内的街道允诺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属于有权处分、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发商关于社会车辆可在通车街自由通行的允诺,明确具体,且对商铺的买卖具有关键作用,这种允诺即便没有写入商铺买卖合同,也依法自动纳入合同,受法律保护。就如开发商允诺万达金街步行街不能通车一样,都属于有权处分的合法行为,都应受到存续保护。显然,开发商对于通车街车辆自由通行的允诺和交付时车辆可自由通行的原状受民法保护。
二、住建局处理投诉时要不要认可民法保护的权益?
显然,通车街没有任何阻碍、车辆可自由便利通行的状态,属于法律规定的商铺买受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预期利益所在,依法应受到存续保护。业主想问,濂溪区住建局在处理通车街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投诉处理中,是依据涉诉方的关系权势作出判断,还是基于涉诉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如果是后者,那么,根据行政机关应当守法的规定,濂溪区住建局理应认可民法所保护的此项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物业公司自愿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排除业主主要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车街业主有权要求设置使用岗亭栏杆的物业公司、九江万达开发商任意一方或共同排除妨害、拆除岗亭栏杆、恢复原状。濂溪区住建局理应依法支持业主诉求,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害、拆除岗亭栏杆、恢复原状。

389 发表于 2021-5-7 15:19:50

二、住建局处理投诉时要不要认可民法保护的权益?
显然,通车街没有任何阻碍、车辆可自由便利通行的状态,属于法律规定的商铺买受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预期利益所在,依法应受到存续保护。业主想问,濂溪区住建局在处理通车街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投诉处理中,是依据涉诉方的关系权势作出判断,还是基于涉诉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如果是后者,那么,根据行政机关应当守法的规定,濂溪区住建局理应认可民法所保护的此项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物业公司自愿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排除业主主要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车街业主有权要求设置使用岗亭栏杆的物业公司、九江万达开发商任意一方或共同排除妨害、拆除岗亭栏杆、恢复原状。濂溪区住建局理应依法支持业主诉求,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害、拆除岗亭栏杆、恢复原状。

389 发表于 2021-5-8 09:51:54

三、流量不重要吗?栏杆是否对营商环境造成妨害?
物业公司辩称,岗亭栏杆对车辆通行影响不大,如果有车进出,就把栏杆打起来放行,车辆一样可以通行。显然有违常识。
依据常识,流量和曝光率对商铺经营极其重要。通常情况下,是车辆自由通行的道路能给商铺带来更大的流量和曝光率,还是停车场能给商铺带来更大的流量和曝光率?答案不言自明,一般来讲,车辆自由通行的道路能带来更多的流量、展示机会和曝光率。就如同自由通车的街道上广告位的展示机会、曝光率比停车场里广告位的展示机会、曝光率更高一样。深谙商业地产的万达开发商不可能不知道。这种依据生活经验的常识,历思联行物业公司九江分公司、住建局有关工作人员,不可能不知道。事实上,在物业人员给业主发的微信中,也承认岗亭栏杆影响营商环境。
换句话说,设置使用岗亭栏杆,肯定会影响通车街的营商环境、通行流量和消费体验,导致客流锐减、经营萧条。更何况,通车街属于整个万达金街商业微循环的大动脉,通车街的便利通达性受到影响,客流流量即受到影响,步行街也跟着受到影响。现实情况也是这样,设置停车栏杆后,通车街事实上变成停车场。因车俩进出不便,过往车辆选择绕行。除了经营户,仅有前往万达广场消费的人群和万达小区居民会为了停车进来。客流骤减,街道冷清,给商铺经营带来灭顶之灾,没有人流就没有生意,商户亏损严重,怨声载道。有许多本来想过来开店的老板,看到这条街设置了停车栏杆后街道冷清,都不愿过来开店。有一些之前开店的许多因没有客流关门倒闭。仍在经营的都抱怨说,设置栏杆后,生意更难做了,因为消费者看到有栏杆后很多都不愿开车进来消费,因为到其他商店更加便利一些。九江万达金街上千家商铺萧条破败,像濂溪区的一块伤疤、触目惊心。

389 发表于 2021-5-10 08:43:09

四、物业公司是不是对业主敲骨吸髓式压榨?
世人皆知的常识,为什么九江万达开发商、历思联行物业公司九江分公司为什么会揣着明白装糊涂?现实中通车街因此经营凋敝,他们又为何视而不见?
立场决定态度。而有时利益又决定立场。据住宅业主透露,设置岗亭栏杆时,正值开发商急推小区地下车位。设置使用岗亭栏杆后,倒逼部分业主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与此同时,物业公司不仅可以在通车街按2.9元每平米的高价收取物业费(不管有没有开业),还能收取不菲的停车费。一句话,岗亭栏杆不拆,拖得越久,物业公司获益越大。似乎每年几十万的通车街物业费满足不了物业公司胃口,物业公司更觊觎日进斗金的停车费。但是,以妨害业主合法权益来获取非法收益,物业公司是不是涉嫌对通车街业主进行敲骨吸髓式非法霸道压榨呢?这是不是与业主花钱购买物业服务、以维护而不是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合同目的相违背呢?

389 发表于 2021-5-10 14:14:24

五、要求业主共同决定是否拆除非法岗亭栏杆不滑稽吗?
但令人不解的是,濂溪区住建局的答复居然是,需根据180余户通车街业主过半数同意,方可拆除岗亭栏杆。试问,作此判断的法律依据是那条哪款?还是依据关系权势等非相关因素?
因为即便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六)款和第(七款),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也是指由业主共同决定合法事项、合法行为,而不是指由业主共同决定某个妨害行为、侵权行为。显然,妨害行为、以及排除妨害行为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内容。把妨害行为、侵权行为拿出来,要求业主共同投票决定其合法性,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照此逻辑,日本在侵华战争中犯下的慰安妇罪行,只要找到超50%的慰安妇投票决定同意,就可以洗白变得合理合法吗?其他不同意的慰安妇就不能维权吗?即便维权法律也不支持吗?
因为任何处分权的行使,都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除非通车街全体商铺业主放弃车辆自由通行的预期利益,否则,其他业主或物业公司等不得随意更改或限制这条街车辆自由便利通行的使用功能。反之亦然,只要有一个业主提出合法权益事实上受到妨害,妨害人就应该主动排除妨害。
需要明确的是,业主投诉的是岗亭栏杆妨害了合法权益,要求物业公司等妨害方排除妨害、拆除栏杆、恢复原状,而不是投诉是否要保留使用岗亭栏杆。请濂溪区住建局不要误解业主的诉求。否则,涉嫌偷换概念、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群众。

389 发表于 2021-5-11 08:09:01

六、若开发商设置岗亭栏杆,是否违法?
物业公司辩称,岗亭栏杆不是他们建的,而是九江万达开发商建的。如果是开发商建造的岗亭栏杆,那开发商的行为如何评价呢?这要看规划中有没有岗亭栏杆。既然物业公司进行了辩解,为查清事实,濂溪区住建局是不是应该进一步调查核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濂溪区住建局理应有开发商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第一种情形,如果规划中没有岗亭栏杆,那开发商设置岗亭拉杆的行为触犯数个法益。
首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否则属于违法行为。鉴于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广大通车街业主从未收到相关听取意见的通知,可以推断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对相关规划作出第六十条规定的修改。法律规定,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工程设计及附属设施属于合同的一部分。据此可推定,如果规划中没有岗亭栏杆,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要求与内容,增加建设岗亭栏杆,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开发商不能利用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据此可以认定,法律连合同内容都严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那就更不允许做出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民事行为,而不论动机是什么。因此,开发商设置岗亭栏杆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如果硬要扯上一块遮羞布,说是为了规范停车秩序而修建,那只能说明这里有精心构陷的不良动机。因为,作为知名商业地产公司,在开发规划时,一定对商业街的繁荣发展及人流车流有预见性。尤其是在销售商铺时,对近几年通车街需不需要设置岗亭栏杆,应该具有清晰明确的预判。但开发商在2017年售铺时承诺车辆可以自由通行,在2018年中交房时交付了四车道道路,没有任何阻碍,但在2018年底突然预判到车流超出预期,2019年初设置并使用岗亭栏杆。短时间内,预判的反差之大,明显事出反常。而且更反常的事,开发商一方面对金街人流车流持乐观预判,另一方面低价抛售后期商铺,明显对金街发展持悲观态度。这种自相矛盾的逻辑和做法,充分暴露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难看的吃相,一方面,急于销售小区地下车位,一方面觊觎停车收费。而设置岗亭栏杆就是最好的助攻。正所谓无利不起早。但盗亦有道,做生意也要守法有信。配套设施的调整变化,必须是更好地维护商铺买卖合同目的的实现、有益于合同目的的实现,而不能有损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因为在开发规划直至销售商铺之前,通车街需不需要设置岗亭栏杆、车辆可不可以自由便利通行,是开发商的意志之内可自主决断的事项。但一旦做出决断,形成规划,尤其是在销售商铺时做出车辆可以自由通行的意思表示与承诺,那就要遵规守约。因为开发商与购铺方达成一致的具有影响合同签订的关键内容之一,就是商铺经营要有车辆自由通行的营商环境。而设置栏杆,妨害车流自由通行,如同给商铺买卖合同目的的实现来了一个釜底抽薪,明显违背了当时订立商铺买卖合同的目的与初衷,失去了合同签订的意义与必要性。这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即便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设置岗亭栏杆,也因未曾与作为合同相对方的通车街全体业主协商,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仍然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种情形,如果规划中有岗亭栏杆,那开发商的行为同样触犯数个法益。
因为开发商明知有此规划,而在销售商铺时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合同欺诈。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介入查处?鉴于180多户通车街商铺买卖合同金额近2亿元,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是否涉嫌虚假广告罪?公安部门是否可以介入查处?
总之,若开发商设置岗亭栏杆,属于违法行为。

389 发表于 2021-5-12 08:48:47

七、妨害行为持续期间参与妨害不属于共同妨害吗?
相信作为行政执法单位的濂溪区住建局,理应清楚,即便是开发商设置的岗亭栏杆,也属于违法行为。且开发商已将岗亭栏杆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使用,那物业公司就属于在妨害行为持续期间,参与实施妨害的共同妨害行为人。作为共同妨害人,物业公司就有义务在接到业主投诉后主动排除妨害。濂溪区住建局也应在接到业主投诉后,责令物业公司停止妨害、拆除岗亭栏杆、恢复原状。

389 发表于 2021-5-13 09:09:27

八、把商业街拦起来做停车场不是太简单粗暴吗?
物业公司和住建局强调,原来道路畅通时,常有违章停车,但物业公司收不到停车费,又无执法权,管不了,于是采用岗亭栏杆来管理停车秩序,如果拆除岗亭栏杆,会出现堵车等交通秩序问题,所以不能拆除。业主不禁要问,因偶发的违章停车问题,就将原本车辆自由通行的商业街拦起来做停车场,是不是太简单粗暴、蛮霸无理?业主好奇,世界上这么多街道都会出现堵车、违章停车等交通秩序问题,难道解决办法就是用岗亭栏杆把街道拦起来吗?近的比如九江市区的江州菜场、歌舞团那边人车涌动,更是繁华,需要用栏杆把路拦起来维持秩序吗?至于拆除栏杆后的偶发的违章停车堵车等问题,也不属于濂溪区住建局的职责范围。以此为借口拖着不拆栏杆,是不是涉嫌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刁难群众?请濂溪区住建局履行好处理排除妨害的投诉这项本职工作。至于拆除栏杆后,可能出现的堵车问题,是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另一项事情,广大业主将与物业公司另行处理。因为物业费中包含秩序维护费用,同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法律要求物业公司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因此,物业公司有义务在拆除岗亭栏杆、恢复车辆自由通行的状态下,进行秩序维护。如果拆除栏杆后,物业公司认为维护好停车秩序确有困难,广大业主将体谅物业公司难处,协助物业公司一起向政府反映,请求政府为交通失序的通车街提供必要的交通管理公共服务。不能因为通车后偶发的堵车问题,就一直把街道拦起来,做停车场使用。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即便不属于市政道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街道,也是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管辖的道路,交管部门有权依法管理。通车街在拆除岗亭栏杆后,将恢复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原状。届时通车街即便属于红线之内的街道,但因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街道,可以依法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理。而且像九江市区的柴桑春天等小区商业街道都是移交市政管理、交警执法、秩序井然。通车街业主有理由相应,党和政府一定会为处于困境中的通车街提供交通管理的公共服务,管理交通违法行为,形成较好交通秩序。
页: 1 2 3 [4] 5 6
查看完整版本: 濂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人员为何违反法理常识处理民生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