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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1-9-1 17: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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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近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了关于省内外一些轻伤案件的判决书。基本上有两种,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嫌疑人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可以适当减轻处罚。这样的案子一般使用简易程序,判决文书上,对于证据之类的可以一笔带过。第二种是适用普通程序的,对事实有争议的。这种案子的判决书就详细列明了证人、证物、证言,基本都能证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有一个案子,证人证言就有十多个(份),组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还有一个案子,受害人右手骨折。受害人说是嫌疑人打断的,嫌疑人说是受害人自己摔断的。为了搞清这个事实,办案机关通过走访找到一个证人,他证实当时看见受害人确实是跑到现场,摔了一下(没有倒地),且摔的时候是左手撑在地上。另外,受害人还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并且是用右手捡的砖头。以此证明当时受害人的右手不是摔倒折断的,而是和嫌疑人扭打一起时被嫌疑人推到折断的。
说这个意思就是,从法律上判决,任何一个犯罪事实都必须要有证据支撑。
如果没有那个证人,证实受害人自己摔倒时的姿态。这个事实就无法证实。故意伤害难以成立。
这就是重证据、轻口供原则!!!!
反观我的姐妹的案子,不仅殴打的事实没有像刚才说的那样的确凿的证据支撑,我们反而能提供没有殴打的证据。这种情况下,故意伤害的罪名怎么还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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