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据说会第二次开庭,主要是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按照法官的说法,就是附民部分还存在程序问题,所以要第二次开庭。但是我们认为我们做的是无罪辩护,所谓“刑之不存,民将焉附”?所以我们没有去出庭,并写了一份意见给法庭。意见的全文是这样的:
对有关事情的意见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黄法官、夏法官: 7月20日,我们向贵院及两位法官提交了《对以“案情复杂”为由延期三个月审理期限的意见》,并表示,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在宣判前不会再提交书面意见。 此次再次提交书面意见,是因为法院告知我们要就刑事附带民事的“民事部分”第二次开庭,因此有必要就相关的情况明确发表我们的意见。 一、我们不做张丽明、张洋洋和张慧明的刑事附带民事中“附带民事”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理由有三: 1.我们是作无罪辩护。我们通过调查了解、阅读案卷、参与开庭,发现检控机关根本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张丽明、张洋洋和张慧明殴打了龚淑惠。为此我们发表了、寄送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我们的辩护立场是“故意伤害的罪名不成立”。 2.我们没有进行民事部分辩护的必要。既然我们是作无罪辩护,我们自然不会为民事部分去作辩护,否则就是自相矛盾。在6月11日开庭时,我们已经明确表示“刑之不存,民将焉附?”我们不会跑两千公里去做毫无意义的事情。与其做这种毫无意义的事情,不如做好上诉上访的准备。 3.我们无法理解法院的意思。①到底因为什么延期?7月14日,法院告知我们因案情复杂延期审理,现在又告诉我们仅仅是因为“民事部分”一些程序问题需要第二次开庭。难道复杂的就是程序问题?②为什么要第二次开庭?6月11日在刑事部分结束后,紧接着对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双方都有发表意见,都记录在案。当时只是说需要我们补交民事部分的委托代理书。如果只是这个问题,我们补交委托代理书就可以,为什么需要重新开庭呢?难道补交还有时间限制?如果有,为什么没有告知我们?③为什么要伤情鉴定的人出庭说明情况。伤情鉴定直接跟定罪量刑有关,本质上是刑事部分审理的范畴。既然第二次开庭不涉及到刑事部分的审理,为何要叫他们来,为何又只叫他们来?所以,如果是案情复杂,那么第二次开庭应该对复杂的问题再次进行审查,其中必然就包括刑事部分,即查清伤害的事实和证据。如果只是民事部分的程序问题,法院自己解决就好。至于采不采纳我们民事部分的意见没有关系,因为对民事部分我们本来就没有什么意见。 二、请充分保障张丽明等人的辩护权利 我们不作为张丽明等人民事部分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能影响张丽明等人的辩护权利。如果要开庭的话,请告知张丽明等人获得救济的渠道,以充分保障她们的辩护权利。 三、作为刑事部分的辩护人,希望法庭公平公正审判 这句话说了很多遍,今天还是要再说一次。 请法院公平公正、正面回应我们十大类疑问。即: 1.在2021年4月6日的听证会上,侦查人员明确说,没有证据证明张丽明等人有殴打龚淑惠的预谋,为什么办案机关还要对张丽明等人以“故意伤害”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 2.为什么所有案卷中都没有公安、120救护车实际第一时间见到龚淑惠的“大桥五处大门口公交站台”这个地方?龚淑惠“受伤”的第一现场到底在哪里? 3.为什么龚淑惠在受到如此伤害(如公安和龚淑惠所说,被打断了14根肋骨,造成21处肋骨骨折)后能够轻松自如的走下五楼,和张耿明有很好的交谈,且没有第一时间报警? 4.报警记录显示,龚淑惠在报警时说“因为家庭琐事,两个人发生争吵,现场无人员受伤,无重要财产损失”,为什么后来变成了四个人殴打她,并且致她轻伤一级? 5.检察机关在补侦提纲中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除当事人之外的第一知情人“曹姓律师”的情况,为什么公安机关不予补充,为什么检察机关又不予追究? 6.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伤情鉴定必须鉴定所有的伤情,拍摄所有的伤情的照片,为什么龚淑惠的伤情鉴定只写造成“6处以上骨折”,而不写明具体的数目?难道就因为“6处以上肋骨骨折”就是“轻伤一级”标准? 7.李春莲和朱英一个是龚淑惠的朋友,一个是龚淑惠的女儿,都是龚淑惠的利益关系人,她们彼此熟悉。且她们的证词都是一面之词,没有佐证,连通话记录都没有,为什么她们的证词能够采用?公安机关找到李春莲和朱英取证时,为什么中间要间隔16分钟?从而为她们的串供提供了足够的时间。 8.龚淑惠在8月31日晚上18:21分报警后,明明还在18:58、20:03又报了两次警,为什么公安机关却说,经核查,龚淑惠当天只有一次报警记录? 9.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把我们的律师意见附卷?检察机关为什么不把听证会材料附卷?张洋洋《案件详细经过》是怎么来的,为什么没有办案人员的签名? 10.为什么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查明”部分的277个字的“内容”几乎全部来自龚淑惠的口供?为什么在开庭时,侦查人员、司法鉴定人员、证人等没有一个人出庭接受质询? 以上十大类问题,涉及事实、证据和程序,回答好上面十大类问题,就可以知道办案机关到底是“重证据、轻口供”还是“重口供、轻证据”。 四、请尽快安排我们会见当事人 开庭不开庭是法院的事,我们做不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是我们的事。但是如果开庭,请务必尽快安排我们会见当事人,这本身就是保障辩护权利的重要部分。不要总以疫情为借口。近段时间以来,嫌疑人穿着防护服出庭参加庭审的案件新闻不少,说明疫情并不应该完全阻拦我们会见。 最后重申,以上“不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意见,完全是建立在夏法官电话告知第二次开庭只审理民事部分,不审理刑事部分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第二次开庭涉及刑事部分的审理,我们将以辩护人的身份出庭,且仍然只对刑事部分进行辩护。对此,请法院明确,并及时告知。 2021年9月2日
这个意见我们当天就送达到了法院。为了弄清此次开庭到底是否涉及到刑事部分,我们9月7号、8号,不停的打电话到法院,但是都找不到办案的法官,家属也亲自到法院去找法官,也是说不在。此事结果如何,我们只能等待。 尽管公平正义存在于天地之间,但是还需要法院的一纸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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