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子默 发表于 2021-8-1 14:32:16

估计九江司法的人也在争论,那些秉公执法的正能量的人坚持没有证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而另外某些不明事理的人又非要以囗供定罪,期待正能量的人为被告主持公道

匡庐薄雾 发表于 2021-8-2 09:22:13

相信法律,这是基本的原则。

匡庐薄雾 发表于 2021-8-2 11:43:24

杭州纵火案,23个疑问,或许能促使案件重查:https://www.163.com/dy/article/GFOE870605528ZP2.html

zhangmeng510 发表于 2021-8-2 16:54:17

又一周过去了,案子还没有任何消息。

zhangmeng510 发表于 2021-8-2 16:57:27

file:///media/huawei/DATA2/2020年/龚淑慧被伤害案的有关材料/证据分析图.png

zhangmeng510 发表于 2021-8-2 16:58:17

《张丽明等人故意伤害龚淑惠一案证据分析》图解

一、故意伤害案的三个层次
对于故意伤害案,我们要搞清楚的无非是三个层面的东西。一是被伤害的事实是否存在;二是被伤害的程度有多重;三是嫌疑人应该要负什么样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这三个层面对嫌疑人来说是一个条件关系,即:只有嫌疑人伤害了被害人,且达到一定的伤害程度(法律规定轻伤以上,含轻伤),就需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只有确定张丽明等人故意伤害了龚淑惠,龚淑惠的伤情又达到了轻伤,才能追究张丽明等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就追究不了张丽明等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现在来具体看看,检控方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张丽明等人故意伤害了龚淑惠。
二、检控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张丽明等人故意伤害龚淑惠
检控方提交的证明包括:
笔录:龚淑惠的陈述3份、张旭明的笔录1份、郑玮清的笔录1份、张丽明笔录5份、张慧明的笔录3份、张洋洋的笔录6份
    证人证言:朱英的证言、李春莲的证言
物证:手镯、电线插板、视频监控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入院记录、出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辩论笔录、行政居留记录法医学人体伤害程度鉴定书
我在举证质证阶段,询问了检控方关于以上证据的证明目的。下面我就以上所有证据发表意见如下:
张旭明、郑玮清、张丽明、张慧明的笔录都提到有争吵、有扰抱等肢体接触,张旭明、郑玮清没有看到或者听到殴打,张丽明、张慧明没有承认殴打。
龚淑惠的陈述有殴打,但是对于她们殴打的目的动机不知道,在殴打过程中张丽明、张耿明、张慧明、张洋洋是如何实施殴打的不清楚,只是说“拖进房间就打”。并且龚淑惠对于“拖进房间”的过程也前后矛盾。
张洋洋的口供,前面几次都是说没有殴打龚淑惠,只是到了最后两次笔录,承认张丽明有踢龚淑惠的小腹的行为,属于前后矛盾。且踢小腹与龚淑惠被伤害的伤情不符。龚淑惠的主要伤情为肋骨和尾椎骨断裂。张洋洋的“认罪认罚”的口供和陈述,存在明显的“利诱”现象,且根本不属于“认罪认罚”,而更加趋向于检举揭发她的母亲。但是这种被“利诱”的检举揭发在张丽明等人的口供里又得不到印证。
关于证人证言:
朱英是龚淑惠的女儿,出庭作证的证信力本来就非常低。更何况她只是听到李春莲的转述,而李春莲根本也不在现场,这种间接的间接证言,再加上其和龚淑惠的母女关系,其案发当天上午对张旭明及其家人的侮辱诋毁,她的证言根本毫无证据力。
李春莲的证言,也是在电话中听到“打打打”的声音,既不能判断是否打架,也不能判断谁打谁。更何况,没有通话记录,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她是否真的听到了这个“打打打”。
关于物证:
玉手镯和电线,是从张旭明家里拿到的。但是经过检测,并没有发现手镯和电线上面有嫌疑人的皮肤和毛发等人体组织,不能证明嫌疑人接触了手镯和电线。手镯是从张旭明家里找到的,不能证明张丽明等人将其占有的目的;电线插板是最常用的家用电器之一,毫无排他性和唯一性可言。
关于书证:
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出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只是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问题,只能说明公安是如何办案的,不能证明张丽明等人伤害了龚淑惠。以上程序的合法性都必须建立在张丽明等人切实伤害了龚淑惠的基础之上。就好像学生做作业一样,“张丽明等人故意伤害了龚淑惠”相当于一道“算式”,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出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过是“运算过程”。只有“算式”列对了,结果才有可能会对。如果算式没有列对,再详细的运算过程也是错的。因此这些都不足为证。
入院记录只能证明龚淑惠身上确实有伤,需要住院治疗。但是“有伤”并不必然意味着“被伤”,更不意味着被特定的人员所伤。
行政居留记录,这个无法证明张慧明和张耿明有犯罪前科。
微信聊天记录,这个非“直接感知”的猜想,无法证明龚淑惠被特定人员所伤。
辩论笔录,熟悉的人之间做辩论只能证明龚淑惠指控(或诬陷)的是她们而已,不能证明伤害龚淑惠的是她们。根据法律,作为指控犯罪事实的辩论,辩论者和辩论对象是相对陌生的。
法医学人体伤害程度鉴定书。这个鉴定书,只能证明龚淑惠身上的伤情是轻伤一级,不能证明这个轻伤一级是张丽明等人造成的。鉴定书的内容没有任何直接指向特定人员张丽明等人的意见。没有说是她们的手打的,也没有说是她们的脚踢的。且没有排除任何陈旧伤可能。无法解释当天楼下那段视频的情况。

综合上面的分析,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能够证明龚淑惠的伤是张丽明等人故意造成的。

江子默 发表于 2021-8-2 20:10:55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伤害原告,那么请九江市浔阳区公安局立即无罪释放被告。

shenming2021 发表于 2021-8-4 16:45:38

相关单位确实应该回复。

匡庐薄雾 发表于 2021-8-5 10:24:13

前两天杭州官方就“保姆纵火案”出了个调查结果,但是好像广大网民并不是很认可,原因有二,一是调查结果只是公布了结果,并没有公布结果是如何产生的,二是仍然有很多疑点没有得到让人信服的解释。昨天网上有一篇文章,写的“小心翼翼”的,但是有一个观点还是非常值得赞赏,该文章说,除了宋祖德提供有关偷税漏税的证据举报外,广大网民都是猜测。而“疑罪从无”是根本的法律精神,即除非出现确凿的证据,否则,司法部门应该不会实质性对纵火案进行重查。
有罪推定肯定是冤案的罪魁祸首,但是,疑罪从无也不是罪犯逃脱责罚的途径,而关键就在于具体办案的机关和人员是否遵从证据为王的原则了。
保姆纵火案为何会留下如此多的疑点?为何没有对所有的疑点进行合理排除?如果之前的情况没有查清楚,后面又以”疑罪从无“的标准不查,确实也难以服众的。
这个事件应该引起司法界的重视,办案子,重证据要落到实处。不然后患无穷。

匡庐薄雾 发表于 2021-8-5 12:26:22

焦点始终是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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