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meng510 发表于 2021-8-5 17:03:41

这个案子,到现在来说,几乎可以断定:没有证据(或者说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能够证明张丽明等人故意伤害了龚淑惠。关于这一点,我想广大的论友应该能够接受。否则的话,案子不可能拖这么久。 肯定会有人认为,这个案子存在两个事实:一是打人的事实;二是没有证据的事实。也就是说,有人肯定会觉得,人肯定是她们的打的,证据也是找不到的。就跟公安派出所的想法一样。有这种想法的人,是从“伤者总不至于无缘无故受伤,总不至于自己自残”这样的“情理”的角度思考问题的。但是有这种想法的人,又忽略了“嫌疑人跟伤者也没有那么大的仇恨,何至于群殴而打断她十几根肋骨”这样的情理。以上两种“情理”都是人之常情,分别来说都能成立,但是放到一个特定的案子上却又存在矛盾。 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解决。解决的途径还是“情理”,就是和解。也就是说,这种事情,没人看见,没人听见,就是家庭矛盾,也不是重伤,双方有争吵,有拉扯。有的人当时受伤害多一些,有的人受伤害小一些。这种事情只能坐下来商量解决,赔礼、赔偿等等。这是民间的通常做法,也是司法机关提倡的做法。 遗憾的是,我们尝试了所有的努力,都无法达到和解的愿望。从而被逼到法庭。虽然“法”也是讲情理的,但是“法”又不是一般的“情理”。从情理来讲,这是一件家庭矛盾;从法来讲,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从情理来讲,可以模糊一些事实,可以不需要那么多的证据,所谓“花钱消灾,马虎了事。”“低头不见抬头见”“冤家宜解不宜结”这都是民间的智慧。但是法就不是这样了。法庭讲的是“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讲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因此,事情到了这一步,只能讲证据了。说白了,“打了,没有证据,是没打”;“没打,没有证据,更是没打。”这就是法律,这就是证据。聂树斌案、张玉环案能够翻案,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杭州保姆纵火案,尽管民意沸腾,但公安目前还没有启动重审,也是因为证据不足。这是我们都应该要坚持的法制精神。否则吃亏的还是普通的人民群众。 因此来说,到目前,办案机关还是继续羁押我的姐妹和外甥女,我认为是不妥的。我不否认她们有嫌疑,因此前期的羁押我们可以理解。但是到现在还是继续羁押,就存在以押代罚、以押代审的行为,违背“少捕慎押慎诉”的保障人权精神。这个时候,应该放人,最起码应该取保候审。因为办案机关已经获得了足够的时间来侦查和审查,对“受害者”来说已经很公平了。但是都没有取得有效的证据。继续羁押,对“嫌疑人”就不公平了。 请各位论友继续关注。谢谢!

江子默 发表于 2021-8-5 17:52:17

zhangmeng510 发表于 2021-8-5 17:03
这个案子,到现在来说,几乎可以断定:没有证据(或者说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能够证明张丽明等人故意伤害 ...

因为没有打,所以没有证据;因为没有证据,所以没有打。我的认知告诉我,公安必须放被告。

黑心驾校 发表于 2021-8-6 05:47:26

12309反映问题

shenming2021 发表于 2021-8-6 18:35:34

希望上一级司法机关监督。

shenming2021 发表于 2021-8-7 09:45:30

说起杭州,以前人们恨不得把美好都给它。而今据说杭州的姑娘不太敢嫁。真相可怕,最可怕的是不明真相。

匡庐薄雾 发表于 2021-8-8 21:05:03

真相不应该这么难吧

zhangmeng510 发表于 2021-8-9 09:51:16

又一个星期过去了,打电话给法院,仍然得不得确切的消息。我认为,到目前为止,“真相”已然不重要,重要的是办案机关是如何搞清真相的,或者说他们还打算怎样去搞清真相。

匡庐薄雾 发表于 2021-8-10 11:56:04

唉!

shenming2021 发表于 2021-8-11 09:30:11

真相的重要性在于证据确凿完整,从这个意义来说,真相无比的重要,这是唯一在法律上呈现真相的方法;当然工作的态度肯定更重要,态度决定结果。

匡庐薄雾 发表于 2021-8-12 11:53:46

真相当然是非常重要的,只是很可惜,有些真相可能除当事人外,再也没有人知道了。而如果“当事人”本身就是谜一样的存在,那真相就非常可怕了,由此引发的真相就不仅仅是单一事件的真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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